先纠正下:应该是草案第34条第二、三项。从头到尾重新阅读了一下草案
http://www.npc.gov.cn/flcaw/,发现民族感情这里的问题可能是最小的,细思极恐。
1、草案第19条第二、三项的“或”和“且”的关系调整,使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甚至不需要当事人的谅解。
2、草案第59条第二款谩骂甚至只是拦截警察都将构成治安处分上的“袭警”,并从重处罚。
3、草案第67条增加公安机关可以对经营场所登记客户信息不明的经营者直接拘留的职权,无疑赋予公安机关对服务业的极大控制权。
4、草案第100条增加公安机关强制公民人身检查、采集公民生物信息的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甚至不能拒绝否则也构成“袭警”,极为不能理解非刑事侦查措施何以用得上。
5、草案第101条增加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强制对场所进行当场检查的职权,同样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第二款修订前规定检查时应有县级以上相关机关证明文件,修订后直接改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只有检查住所时才需要县级以上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检查住所以外的场所的权力得到绝对加强。
6、草案第106、120条赋予单警执法的职权,无须旁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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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主导起草的这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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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9-07 13:35・IP 属地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