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实涉及到一个东亚和英国关于物权法文化上的差异。
在中国文化的认知下,一个物品如果有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其是属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并不是某个特定人物的财产。所以中国政府有权代表整个中国社会要求返还文物。这种逻辑是与中国集体主义,大家长文化,和公有制文化一脉相承的。
这种集体主义的物权法逻辑并不只限于东亚。在伊斯兰国家,北美和澳洲原住民,南美,东南亚,集体主义的物权法思维也是非常常见的。反而英国这种个人主义的物权法逻辑才是少数。
换而言之,在中国,zf是有权代替其公民处置其个人财产的,zf对文物的公有财产所有权是高于公民对文物的个人所有权的。而在英国物权法语境下,zf无权处置公民个人财产,公有财产所有权也不高于私有财产所有权,实际上是难以理解上述逻辑的。
按照英国物权法观念,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文物,中国zf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1.获取的文物在当时为私人财产而非国有财产
首先当初英国殖民者获取这些文物的时候,大部分文物是属于私人财产。就算部分文物属于清廷,按照英国文化语境也可能会把这些文物看作清朝皇室的私有财产,而并不属于清政府的国有财产。所以,后续继承清政府的中国政府只有权要求英国返还属于清政府的国有财产,而无权要求返还属于清朝皇室和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2.文物为合法获得,或非法获得但后续购买者为“善意第三人”
第二,当初获取文物的手段也并不一定是非法,当初在这些文物还并不属于文物的时候,一部分文物也可能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或赠予进入英国殖民者手里的(在当时买卖属于合法)。所以在英国法下,只有非法获得的文物才可以被要求返还,而合法获得的文物则无需返还。
而在英国衡平法语境下有类似于中国民法典第406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即后续购买者如果并不知晓一个文物是非法获取的,而合理推测是合法购买的,那么后续购买者就是“善意第三人”。原本的文物所有者就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原本非法获取文物的“恶意第二人”提供经济补偿。只有后续购买者知晓文物是非法获取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返还。
所以,在英国法语境下,在文物是合法买卖获取的,或是非法获取但后续购买者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其原本所有者也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3.文物目前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文物获取者也并不一定是英国政府,而其中大量文物盗取行为是殖民者个人行为。特定殖民者在盗取文物后进行私自转卖,在流入英国市场的时候在英国法下已经属于某位英国公民的个人财产。而英国政府是无权代替其公民处置其公民个人财产的。所以,在英国法语境下,如果文物目前属于个人,文物原本所有者必须直接向文物的现在所有者要求返还,不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英国政府要求返还。
在中国,在国际政治拟人化和公有制/集体主义的熏陶下,我们都当然认为文物属于全中国人民和中国社会,中国zf有权要求英国返还。而在上述英国物权法逻辑下,公权力并不高于私有财产权,所以中国zf无权替文物原本所有者要求返还文物,无权要求返还合法获取的文物或非法获取但目前所有者为“善意第三人”的文物,也无权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返还目前属于个人的文物。
所以按照英国物权法,中国zf能要求英国政府返还的文物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当时属于清政府的国有财产(不包括皇室私有财产),非法获取的(指非买卖或赠予),目前属于英国政府,并且由英国政府直接获取而并非后续从私人手里购买的。
举一个例子,大英博物馆目前收藏着希腊帕特农神庙的石刻。而该石刻获取方式就是合法的。当时的希腊/雅典属于奥斯曼帝国一部分。1800年英国驻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大使额尔金伯爵七世在获得奥斯曼帝国政府批准后,从1801年开始,陆续自费将幸存雕像残骸中的半数运回英国。1816年,英国政府用3.5万英镑的价钱从额尔金手中买下这些文物,将它们永久性移交给大英博物馆收藏,并于1817年起开始在大英博物馆向公众展出。这些石刻在当时可以看作奥斯曼帝国的国有财产,额尔金当初获取石刻的方式是合法向奥斯曼帝国政府购买并且在后者允许下运回英国,在当初是符合奥斯曼帝国法律合法购买的。而后再出售给大英博物馆。目前虽然希腊一直要求英国归还帕特农神庙石刻,但英国政府的立场是这些石刻均为合法获得,希腊政府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