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问题,我也遇到过多次,大概有这么几个原因:
一是,法官偷懒,虽然最高院一直在强调判决书的规范化,判决书要说理。但是许多法官都是置若罔闻,确实有工作量巨大的考量,但除却速裁庭之外,许多民一甚至民二的法官也这样,诉状、答辩状抄了一大堆,就是不喜欢把举证质证的内容写进来并进行评判,就是不愿意提高文书质量,任务观点,做完就完。
二是,言多必失,举证质证意见,法官如果一点点评判,说不定写着写着,就会写偏了,导致了判决理由不充分甚至不具备判决基础的问题了。
三是,法官很矛盾,确实存在双方都很有理,而法官很为难的情况,特别是那种拼命逼着你调解的法官,他是特别不愿意判的,但调解不成又不能拒绝裁判,那就只好霸王硬上弓,不写理由直接看结论了。因为他其实也很难判断到底哪一方更有理,索性按直觉来了。
四是,自由心证大于一切的,判决理由永远是并无不当,并无不妥,其他一句不说的。
五是,司法腐败。就是要直接的认为胜诉的一方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