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写法,五花八门。
我记得很早以前,很多法官写判决书,都是先罗列证据,然后写双方的质证意见,再写本院的认证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写本院查明的事实,再是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这样的写法,有两个好处:1、法官的分析过程全程公开,方便当事人和律师了解法官的思路,进而审视自身的诉讼策略及举证质证的问题,法官认证是否妥当。
2、判决书很少会遗漏证据和事实,比较还原案情。
坏处在于,判决书比较啰嗦,不方便阅读。
后来上面就发布了简略版的判决书模板,主要是把证据、质证意见、认证等省略了,直接在诉称辩称之后写本院查明。
这样写的好处是,判决书简单明了,方便阅读、理解。但不方便的地方在于,哪些证据法官采纳了,哪些没有采纳,为什么没有采纳,文书中无法清晰看出,也无法判断法官认证是否妥当。
这正是题主的疑问。
毫无疑问,简略版的判决书,是符合现在司法形式需要的。我个人感受是,罗列证据、质证意见、认证意见,在写判决时,起码占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时间。
一份判决书,按照简略版的写法,可能就1个小时,按照复杂版的写法,可能需要2个小时。
现在案件那么多,法官也忙不过来,文书瘦身是必要的。
但是,无论是简略版,还是复杂版,法官的思路都是一样的,认证过程大致相同,如果一些证据和事实,判决书中没有提及,那主要可能是:1、这些不重要,跟这个案子关系不大。
2、这些虽然重要,但是没有证据证明。
具体到题主的困惑:“判决中关于借条以及转账记录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是主要证据没有说明”,那么可能是:1、这些不是重点事实及焦点。
2、已经在判决书中体现,但是当事人没看明白。
3、欠缺证据支持,写不写都无所谓。
编辑于 2023-09-26 20:49・IP 属地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