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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因暴雨、大风天气原因受伤算工伤吗?

没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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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算,分享一个一审、二审、再审都被驳回的案例,大家就清楚了:

案情:王小石是西安某酒店员工。2017年5月3日6时许,王小石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大风刮倒的树砸伤,致其昏迷不醒,被送往唐都医院抢救。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小石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路旁大风刮倒的树砸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该起事件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也不符合其他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西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小石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工伤认定部门没有本人负主要责任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定工伤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本案中,王小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向人社局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社局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核实、决定及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被路旁大风刮倒的树砸伤,我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认定工伤

高院裁定: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无法确认是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本案中,王小石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被路旁大风刮倒的树砸伤,但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西安市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不违法。

关于王小石在本次审查期间提交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009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经查,该判决系王小石诉西安市灞桥区公路管理站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该判决认定灞桥区公路管理站作为道路及树木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对王小石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故王小石主张该判决能够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小石的再审申请。

类似此种案件,其实宁愿去起诉道路和树木的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才是正解!

发布于 2023-07-30 14:30・IP 属地浙江
野法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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