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都能算作工伤的。
一、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注意:不是劳务关系!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的。
1、必须是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被认定为工伤的要件:交通事故、或交通工具(公交、客轮、火车等),非本人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因天气原因造成的上下班途中的伤害,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2、上下班线路必须是“合理时间内”的“合理线路”。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比如:A地是你的家,B地是工作所在地。
正常上班路线是,从A经过C,然后到B。而你受伤那天,你上班路线是A经过D,然后到B。
而且不能证明是“不可抗力"导致你改变上班线路,那么被判定为工伤很麻烦!
3、要能证明上班路线是正常路线。看看看下面这个判例

上述判例中,上诉人受伤不是在闫程伟事故是发生在已经回到宿舍后,因其他活动受伤。
而本案中,上诉人不能证明他的伤害发生在“合理时间内”的“合理线路”上。
三、工伤认定很麻烦,要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1、特别是建筑工地上,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在发生事故时,很难保障自己本来应该享有的权利。
而工地上打工人——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民工,很多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很多,有算计,也有无奈。这里不展开了。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留意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2、挂靠也是有风险的。
发个“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截图参考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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