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子弹飞一会,槽点太多。
根据描述,本案的核心证据是李的鉴识证词,表明被告毛巾上有血迹,现被推翻毛巾上没有血迹。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这tm也能当核心证据?被告擦鼻血不行吗?这明明是检方急于定罪,错误使用证词导致的冤假错案。
如果有其他证据,这只是旁证,那这完全算不上伪造证据。伪造证据必须证明当事人是故意诱导案情发展,就算不提假阳性、鉴定水平不精的问题(墨菲定律,只要案例够多,错误的判断必然存在),就现有的一个错误和一句证词,凭什么能定伪造证据。就不怕再来一次滥用证言急于定罪导致的冤假错案?最搞笑的是这次的核心证据是“没有任何书面或画面资料证据显示,李博士曾经做过TMB血迹测试”,而非“李博士没有遵守相关规定,保留相应证据”,前者的说法不就是典型的自辩其罪?这次还不如那条毛巾呢。
我是不喜欢这种天天被神话的人,但是搞事也要将基本法的,其中一笔带过的“未经正当程序带离案发现场”比这个问题大多了,不提这个更容易被证实的,主攻一条模棱两可的试图诛心,背后必然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故事。
编辑于 2023-07-23 21:14・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