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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对 3608 名「回流生」信息逐一甄别,以假手段获取考试资格将取消录取资格,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大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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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天下父母心,知道父母为了考个好大学而付出的努力。

但是说 这个事情还是走正规渠道好点 不然的话 造假证明 户籍还是会被驳回的

比如之前有一个高考移民 又被复旦清退了

当事人双方订立的“高考移民”委托代理合同,直接损害高考公共秩序,损害不特定考生的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首先,什么叫“回流生”?

以西安为例,“回流生”是指户籍在西安,学籍在外地,但又在西安参加考试的考生。“回流生”的路径主要有两个:其一,西安本地居民外出打工,他们的孩子到父母打工地就读,回西安参加中考,这就是“回流生”;其二,西安用落户的优惠政策招揽人才,引进的人才就有了西安户口,他们的孩子也符合“回流生”的条件。

裁定书显示,2014年9月,王某将户口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9月考入贵州省贵阳市某高中,并进行了学籍注册,但其高中阶段未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实际就读于衡水一中。


直至2018年1月,高考最后一学期,王某才回到贵阳。2018年7月,王某被复旦大学录取。


2019年9月19日,王某入学一年后,复旦大学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通报,指出王某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取贵州省高考资格;建议复旦大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给予王某取消学籍处理。


复旦大学据此开展调查,根据王某的户籍状态、衡水一中出示的说明,以及王某的高考报名表,复旦大学认定王某在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如实填写“个人简历”栏、“考生签名”栏内由他人代替签名。在听取了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后,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2020年1月9日,复旦大学作出《关于取消王某学籍的决定》,决定取消王某的复旦大学学籍。


王某不服,将复旦大学告上法庭。败诉后,王某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王某的户籍状态、学籍以及王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实际就读衡水一中、王某的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考生签名处非其本人签名等客观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处理办法》所指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


上海高院经审理判定,高考报名表是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书面申请,为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高考报名表标注了“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承诺诚信参加高考”并由考生签名的内容,因此高考报名表属于高考的申请材料。根据复旦大学举证的签名字迹鉴定意见,以及王某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高考报名表非其本人签名,但王某对该报名表上的内容是明知并确认的,该报名表的“个人简历”栏没有如实填写王某的实际高中就读经历,信息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王某诚信高考的承诺。


法院认为,复旦大学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根据《处理办法》,如果是在入学后发现,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复旦大学据此作出取消王某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编辑于 2023-07-22 14:53・IP 属地河南
王理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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