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食堂,又是鸭,但是有了上次的教训,显然短期内不会再上同样菜!就怕以后食堂吃不到鸭肉了,都被当做吉祥物用来消灾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隔三差五的出现,以往个案带来的警示为什么时效性这么短,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同样的食材,同样配方,不一样的脚气和口水。还记得连续两年3.15的土坑酸菜吗?
当时,报道中公司员工一句“全天下都这么做”,虽然夸张,其实把现状说尽了。去年的土坑酸菜可能还没吃完呢,也是3.15曝光,后面也处罚了,今年3.15还是同样的题材!
所以说仅靠个案的警示力度还不够,一个月的曝光热度终究抵不住互联网没有记忆,商家依旧知法犯法!究其原因,在于监管力度与惩罚力度的不够。
当时插旗菜业公司的生产负责人彭经理曾坦言“国内顶多罚一千至两千元,然而国外罚款至少十万元”,反映了我国部分食品企业经营者图利益、钻空子的侥幸心理,同时体现出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相较于外国来说违法成本较低。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十倍价款或损失的三倍赔偿。哪个金额高选哪个,1000元保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后来对今年3.15涉事企业罚款459万,显然是适用了上面的条款。但是,如果没有3.15,没有舆论盯着,会罚这么高吗?
执法实践过程中,许多市场监管部门人员考虑到本地的经济情况及企业发展需求,非重大违法行为,往往采用较低处罚标准,甚至在罚款力度额度上存在自由裁量、人情的现象。同时,执法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人手不够、缺乏组织协调。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食品生产应有严格的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流程、操作等要求,任何一环都不能出现问题。唤醒经营者的“良知”觉悟,健全信用制度,同时强化监管,大幅提升处罚力度并严格执法,才能让经营者真正重视起来,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