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男子参加公司团建后猝死宿舍,企业回应「不存在雇佣关系」,具体情况如何,哪些信息需要关注?
“在公司宿舍人死了,入职未够一个月,公司还未与我父亲签订劳动合同。”近日,惠州的周先生向南方都市报小N马上办记者反映,其父亲周先生参加至盈科技有限公司团建后中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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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男子参加公司团建后死在宿舍
“公司未与我父亲签订劳动合同,出事前喝的药也是过期的,我们现在就希望至盈科技先把丧葬费用出了,然后按劳动法赔偿我们100多万元。”家属周先生说,其父亲2023 年5月初进入广东惠州水口街道至盈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身体没有问题。2023年6月3日,他接到公司通知,参加团建活动,中间感到不舒服后回公司宿舍休息,最后死在了宿舍。
6月3日下午,至盈科技公司通知家属,人死在了宿舍。“连续三天,家里人跟公司交涉善后事宜,公司矢口否认我爸爸是该公司的员工,并以此为由拒绝协商处理。”家属周先生认为,公司应该为此事负责。
走访
死者和公司没有关系,食堂为外包
至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惠城水口街道
就家属反映的问题,南都记者来到位于惠城水口街道至盈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至盈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
记者表明身份致电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死者不是公司员工,和公司没有关系。”记者追问为何有公司饭卡,该负责人强调:“食堂是外包的,死者和公司没有关系。”
回应
死者和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
对于此事,南都记者致电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跟进该事件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初步调查,死者周某和至盈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死者其实是帮该企业一员工开车,该员工买了一台新能源汽车,除了上下班,平时也很少用,于是就请了死者周某帮忙开车,有人有需要用到车,就让他开车过来。出事那天,企业搞活动,该员工也把周某叫去了,途中,周某说自己不舒服,于是就让他先回宿舍休息,喝了藿香正气水,没想到,最后出事了。至于,死者为何能够到该企业宿舍休息?该负责人解释称,这个请周某开车的员工在至盈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可能有一定的职位,所以能安排到宿舍休息。
“我们依法依规跟进该事件,家属一开始表示要赔付260万,我们在相关法规上面是没有找到相关依据。”该负责人表示,经过协商,家属说赔付金额100多万。由于周先生和至盈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经过协调,新能源汽车的车主也表示,愿意把车卖了,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至盈科技企业的负责人也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其个人也捐助了一些,也组织一下员工捐款。
对于此事,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张锦愉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根据相关事实,调取相关证据。劳动者可以提供食宿、上班、培训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高度可能的证据,用人单位反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举证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目前,周先生家属表示,会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发布于 2023-07-17 18:24・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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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雇佣关系 或者是公司 或者是需要司机的个人
有很大可能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司机的个人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是参与公司项目 团建 导致中暑身亡
公司需要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团建可以算作公司项目 因为有 一定的计划 组织 执行和控制等过程 以达到预期目标
与公司是否有实际雇佣关系 主要是以下几点决定的
1是否走的公司招募渠道 承诺酬劳的协议 无论是口头的 还是书面形式的 都是主要的形式要件
2该司机是否运载过 除了车主以外公司的其他人员 是否在运载的过程中受其指挥 或在其他方面 被公司的其他人员指挥过 这是主要的实质要件
发布于 2023-07-18 06:54・IP 属地辽宁查看全文>>
验证主义 - 0 个点赞 👍
我想社会上大家的思维存在一个思维惯性,就是弱势群体出事了,必须相应的强势群体负责,并非说这种思维不对,而是有时候人需要为自己负责,而不能寄希望于别人对自己负责。
先说结论,这个案子是不是劳动关系是有争议的,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具备劳动关系。
那么有以下两个主要判断标准:
一、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的从属关系
换句话说,该男子是否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上下班要不要打卡,要不要参加公司的晨会夕会,需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有没有开除一说,在外面还有一份工作,公司管不管,如果都没有,那其实是不归属于公司管理的,有较强的自主安排时间的能力。
二、用人单位是否基于工作内容,按周期发放工资,形成经济从属性
工资发放的时间、金额均不具备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的稳定性、固定性、周期性,故双方亦缺乏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像这种开车,来一单跑一单,很难认定为具备经济从属性。
三、其余考量因素
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劳务,还是由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常的岗位劳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其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可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要综合考虑上述三点。
那这个案子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争议不大,我想以前段时间的比较火的,山东高院的(2022)鲁民申9226号来印证一下这个观点:
孙某江经人介绍到弘博石材公司从事看中切工作,在报酬的支付上双方约定按所切割的数量进行计算,系计件付酬,弘博石材公司对孙某江不进行考勤,孙某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后孙某江主张和公司系劳动关系。
换句话就是来厂里帮忙,但是从事的工作和厂里其他员工是一样的,有空了就来做做工,计件付酬,已经非常具备劳动关系的外观了,但是山东高院的法官仍然认为孙某江不接受弘博石材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及考核管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孙某江与弘博石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于 2023-07-18 09:36・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东街小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