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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响应政府号召借企业 20 万如今讨要无果,财政局回应「真没钱」,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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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反应,这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毫无疑问全都符合,根据报道情况来看数额和人数也不用担心,是肯定够立案标准了。所以所谓的当地政府主导能够认定为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说的直白一点,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去许可企业吸收公众存款。

纯粹按照法律来办事,该企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地政府积极出谋划策,提供印章帮助宣传是不是又涉嫌共同犯罪了?

发布于 2023-07-18 22:26・IP 属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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