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闻之后,只能是感叹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这样的情况第1个是要考虑银行高管规定,另外一个就是考虑到劳动合同的问题。
因为这个银行从它的性质包括定位上来说就是一个区域性的城商行,这个效益也不是大行那样的好,因为银行的太多了,所以等级了待遇情况也都不一样。
第一,性质是一个地方性的银行。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凤华,注册资本为69000万元,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向阳街3号,所属行业为货币金融服务,经营范围包含: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借记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高管工资的发放形式需要按照规定,其实他们行的人介绍他还是吃效益工资,首先它是属于高管,其二就是他的工资发放模式比较特殊。
针对辽宁建平农商行副行长旷工补贴家用的情况,该人士表示,作为前支行副行长,王某确属银行中高层,属于绩效延期发放的人员范围。至于具体工资,和该银行效益及当地工资标准相关。
此外,辽宁建平农商行内部人士表示,王某主管贷款,会按比例先给部分绩效薪资,定期再给余下部分,若后期贷款出现较大风险,就可能没有余下绩效部分。基层员工则是一次性给齐,少有延期支付情况。
202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显示,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
202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索扣回相关人员部分或全部业绩薪资的情况:
第三个 一个法律问题的考虑,就是规章制度,对于在岗员工约束力,也挺厉害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判决书中提到,2022年5月1日起,原告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超过15天。2022年7月15日,被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关于员工纪律劳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原告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为由,报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期间原告未到被告处工作。2022年年末,被告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未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资36,09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