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伙被我前些天的回答不幸言中了,真的可能存在诱供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手段包括三类: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由此可见如果如小伙所说,是诱供所得的证据,则理应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诱供、先通告后审讯、删除小伙原视频的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果一切属实,相关人员理应受到严厉的纪律、政务处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一,我从事件开始直到被拘留,从来没有发现或意识到对方为精神病患者,期间也没有任何证件表明对方为精神病患者。”
从他发布的内容来看,小伙子是被行政拘留了,我当时就提出质疑,警方说是给予了行政处罚,到底是什么样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还是行政拘留?为什么不予说明?
原回答节选:
说实话,我挺好奇,官方最后给了个什么行政处罚,是故意想用行政处罚这种模糊的词减小舆论压力吗?别到时候直接上个行政拘留,毕竟行政拘留也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当然这时候理肯定还在官方一边,毕竟用的词是行政处罚,当然也就包括行政拘留了,只能说太会玩文字游戏了,成功让大家摸不着头脑,也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太高明了。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类型是五加一兜底的形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是总纲式的,具体可由不同行政机关给出对应处罚类型。警方给出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四种,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我很好奇到底是上述这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我觉得最多给个警告也就行了,毕竟他的这种行为初衷是好的,制止不法辱华言论,而且是在7月7日这个敏感的日子,谁听了女子这话能不生气?后面他故意剪辑,隐瞒真相,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因此针对后续行为给个警告,批评、教育一下也就可以了,上行政拘留一是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二则是有打击这种见义勇为行为之嫌,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用玩笑话讲是成功打击了见义勇为的“嚣张气焰”。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我只能说真的是又被猜准了,果然又是在玩文字游戏,隐晦的说是行政处罚,其实就是行政拘留,怕说得太明白了招人骂,就选了个回旋余地很大的词——“行政处罚”,这样就可以让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了……

王博文目前已向纪委反映相关情况,并且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希望他能够讨回公道,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积极回应小伙的质疑,这样理才能越辨越明。如果走行政复议不行,到时候还可以走行政诉讼,一定要穷尽所有救济手段,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