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既然已经把这件事情曝光在网上,按照上海警方的惯例,是不是应该也调查一下,该女子是不是存在“吸粉和炫耀目的”?
如果是的话,建议警方同样对该女子进行治安处罚!
注:以上内容不涉及性别对立,仅是对“地铁辱华”事件处罚标准的引用。
下面再来说说女子对于该男子的行为应该如何维权。
主动暴露在公共场合的身体部位,应该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中的“隐私”。
如果男子拍照发群的时候有侮辱性描述,则可以对该男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没有侮辱性描述,那么很难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来对男子进行处罚。
不过,女子可以用《民法典》来维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里对性骚扰的定义比较宽泛,只要女子认定男子的拍照行为对她进行了性骚扰,就可以请求男子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删除照片,赔礼道歉。
编辑于 2023-07-15 18:53・IP 属地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