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个人可以被行政拘留的话,那太古里街拍的摄影师都应该被抓起来。中石油北京某公司领导胡继勇带董小姐出差成都被街拍,最后导致胡继勇被免职,董小姐被解除合同。
7月13日,浙江杭州,苏女士称乘坐高铁时邻座乘客用手机拍摄其大腿,后发至微信群传播。女子将此事告知乘务员后,乘警将此人转至上海虹桥站派出所。7月14日,上海虹桥站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已关注到此事,正在处理中。
7月7日,“一女子在上海地铁车厢内宣扬辱华言论”的视频引发热议。上海警方通报称,发表不当言论女子系外省市来沪就医的精神残疾人尹某,发现被乘客王某拍摄后,尹某情绪失控,并上前抢夺王某手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采取锁喉等方式将尹某摔倒在地。警方同时通报,王某交代,拍摄时已感觉尹某精神异常,出于吸粉和自我炫耀目的,将视频剪辑后上网,以引起关注。目前,尹某已被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7月14日,视频拍摄者王文成(化名)告诉记者,事发后,他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分局以“殴打他人”为由拘留3日。他不认可警方通报内容,亦不认可被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已向上海市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两个案件充分说明了一些东西,只要是男的拍摄就应该被处罚,不管他拍的是什么东西。
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该男子拍摄的是苏女士的大腿,应该不算是身体的私密部位,既然苏女士穿着短裤,别人就可以窥视或者观看她的大腿。
如果觉得不妥当,可以要求该男子停止拍摄并且删除照片,但是个人认为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念,既然该男子的行为都没有违反民法,更不应该构成违反行政处罚法。
最近好多案件的行政处罚有些偏颇,应该量刑适当,不应该过分注重性别和舆论,应该秉公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