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的形式光明正大,拍的人还理直气壮:你自己要漏,还不给拍?很道理的样子,要不给他道个歉?
没经过他人允许的拍摄行为,就是违法!
先说一个极端的例子——
2010年江南大雪,无锡一家报社的记者抓拍雪中行人,新闻照片在报纸头版发表。报社随后接到一男子投诉:照片中的“行人”是他和情人,现在他老婆知道这事了,他觉得媒体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事情很“狗血”。从法理上来说,这是新闻媒体正当履行新闻报道权,而行人走到公共场所,就不能对“街拍”有不切实际的“隐私期待”:你和小三走在路上,真不能算“隐私”。
公民在公共场合里有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如果拍摄者自己都觉得偷拍很猥琐——镜头指向性敏感部位,哪怕不是“私密部位”,也一样是侵犯隐私。
这个合理期待是很有必要的,试想一下,你如果在路上正常走着,就认就一直尾随你怼着你拍,也不拍你脸,如果按照不拍脸、不涉及隐私的简单理解,是不是就拿他/她没有办法?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之所以对“隐私”的定义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和第1033条也明确规定了,“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于侵害隐私权行为。
这其实借鉴了欧美通行的“隐私合法期待”说,就是当事人不希望被打扰到个人生活。
“隐私合理期待”和“私生活安宁”的标准,是基于社会成员的普遍认知和一般公序良俗——
只是拍“大长腿”算不算是拍摄、窥视“私密部位”,我个人也认为不算。但哪怕没有“卡”进这一条,冒犯性地拍摄异性的“大长腿”,同样侵犯人们在公共场所里的“隐私合理期待”。因为我们哪怕正常出行,也不代表人人都乐意被别人用针对性的镜头拍摄,所以依然侵犯隐私。
事实上,这种以满足自己的窥探欲望进行的拍摄行为,通过拍摄他人隐私达到心理上的快感,还发到微信群里,行为人往往心理上存在一定问题或者道德底线极低。
所以,问题种的案件。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