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短裤短裙在公众场合被拍居然是侵犯隐私?
民法典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033条列举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第(四)项: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法并未指出何为隐私。不妨以民法典举轻以名重。
第一,私人生活安宁。公众场合被拍摄裸露且并非是私密部位如胸、私处、屁股等,难说是私人生活安宁。
第二,不愿被他人知晓。被拍摄者并未遮挡大腿,难称为不愿。
举轻以明重,民法隐私都不算,行政法进行处罚,牛!
为了维稳,且反正有权力,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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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么多点赞和评论,我的解释只是一个普通人看到法条的自我理解,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大家当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最后当然也是有权机关说了算。
隐私这个概念本身从立法技术来看,就是要抽象一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隐私的含义都是不一样的,民国时期的隐私肯定比现在的范围要大,只是就目前的社会环境和认识,我认为不算隐私而已
编辑于 2023-07-15 14:59・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