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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日本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申请成专利,韩国申遗中医成功」?

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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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题述内容“日本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申请成专利”是谣言。



以上的三个提问或与之相似的变体,前提也都是谣言,本身不成立。


专利的许可范围具有地域性、时效性例如在日本、韩国申请的专利,只能在日本、韩国成为“摇钱树”,而不能约束日本、韩国以外国家的个人、团体实施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

专利保护期最长二十年,二十年后人人可免费实施。也正因为地域性、时效性的约束,所以许多药方乃至其它物质配方的研发者、持有者、继承者不申请专利,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密配方、著作权等其它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

专利申请必须具有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如果一种中药药方自古以来存在,就属于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都属于自古以来公开的内容。单纯的传统中药膏丹丸散汤剂......如果是在公众可查的文献有记载,那么即使申请专利也不太可能授权。

不同国家的专利保护客体有区别。部分国家可以用专利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但是当上述中草药自古有之,或自古已知,不属于植物新品种,则不能授予相对应的专利权。又因为部分国家(例如印度)或地区不能用专利权保护治疗疾病的药物、方法,所以在这些国家、地区“中药古方被申请专利”也就没有了法律基础。

除非更改配方或制造方法(例如剔除药方中的马兜铃密陀僧),或发现既有文献记载以外的用途(例如硝酸甘油炸药作为治疗心脏病的医药),或者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可治疗一种前所未见的新疾病的药品配方),才有可能授予专利权。

因此,“传统中药古方被外国人申请专利,祖先遗产成为外国人摇钱树”或者类似的标题,多数是谣言!


如果是针对已知药材特定成分的提纯、改进方法,只要不属于已经公开的内容并且有积极效果,就可望授予专利权。

专利需要向具体的国家、地区提出专利申请或登记,才有可能在提出申请或登记的国家、地区范围获得专利保护(即上文所述的“地域性”)。针对专利申请人在自己国籍以外的国家、地区提出的专利申请,正确的术语是通过巴黎公约或PCT国际申请,而不是一些谣言讲的“日本申请中医药国际专利,导致中国人也不能用中药”。

一项发明创造如果需要在多个国家、地区获得专利权保护,就必须在首次提出申请的12个月内完成向多个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自古以来为公众所知的药方(包括《本草纲目》等记载)公开已经超过12个月,不具备新颖性,外国人就算申请专利了也不具备授权前景。


参考阅读:

可以发现,中医药有关专利申请,还是中国的单位或个人贡献了绝大多数。


老规矩:

1,充分检索有可信来源的内容。

2,回复之前阅读全文,注意审题。

3,不审题的回复一律折叠。

发布于 2023-07-16 22:36・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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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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