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这则新闻,感觉很有意思。我想了一会,这个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真实有效部分+戏谑行为)。
首先,这个悬赏广告是有效的。
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有三个构成要件:
1、当事人(新闻中的悬赏者和寻狗者);
2、标的(狗和狗的交付行为);
3、意思表示(悬赏的要约和交付狗的承诺)。
悬赏者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出了悬赏要约,该要约已经到达不特定人,所以不可撤回;如果寻狗者已经找到了狗,则该要约不可撤销。
因此,悬赏者和寻狗者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并且合同合法有效。
相关法条:
1、关于要约的撤回。
民法典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关于要约的撤销。
民法典第476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其次,“1000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合理的对价,以及“戏谑行为”。
悬赏的标的额应该以狗的价值和寻狗者的合理支出为上限,超过部分,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戏谑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戏谑行为”作出规定。通说认为,“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表意人的意思属于真意保留;
2、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对方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而对于表意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新闻中超过狗的价值部分),该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受要约人所误解。
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正常人不会为了一只狗付出1000万的悬赏对价。因此,即使悬赏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1000万的戏谑行为应属无效。如果寻狗者对此信以为真,悬赏者有义务及时地向寻狗者作出澄清,从而避免寻狗者为此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