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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拷走 292 份文件跳槽至竞争公司,被老东家起诉索赔五十万,如何看待男子行为并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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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端的商战往往采用最朴素的方式。

这个案件中的商战包含了挖人、窃取商业秘密等多个吸引眼球的元素,结果确实手段确实平平常常,与我们想象的商战相差甚远。

根据广西高院公众号发布,2020年12月8日,杨令坤向机械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次日,机械公司同意其离职。杨令坤于12月17日离岗,跳槽到机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并在其实验检测中心担任项目研发经理。

机械公司为杨令坤配备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杨令坤手提电脑的USB端口权限为“禁用”。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杨令坤通过机械公司为其配置的手提电脑USB端口,从机械公司检测中心内网的共享文件夹中拷贝文件至U盘中带走。

咱们就说都离职了,还用单位笔记本从内网里拷贝文件,还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这要是不被发现只能说原公司太傻了,这可能不是窃取商业秘密,可能是光明正大的拿东西。既然想要跳槽和窃取商业秘密,能不能在离职前,窃取完了把记录清除一下或者平时工作期间复制一份,估计也原公司也发现不了。


最后判决结果也只是赔偿一万元,不是原来公司提出的五十万赔偿,柳州中院认为杨令坤明知机械公司对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等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杨令坤曾拷贝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接触了解商业秘密内容,虽已删除文件、销毁文件载体,仍应继续负有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为杨令坤侵犯机械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影响,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令坤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万元。

估计有人提到竞业禁止,这个人杨令坤没有与原公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个是竞业限制是需要原公司每个月付钱的,估计一般的公司也承担不起或者也不想付这个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发布于 2023-07-07 12:37・IP 属地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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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士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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