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得看人怎么操作!!!
可能性情况有:
1、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
第一,如果只有1—2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购活动不能继续进行;
第二,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当采购项目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
要符合4个条件:
(1)由采购人提出;
(2)经专家论证;
(3)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件且招标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4)经财政部门批准。
但注意一般不能当场进行此种采购方式的变更。
对于公开招标转竞争性磋商的情形,根据《磋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发布于 2023-07-31 10:58・IP 属地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