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清廉之前,先得弄清什么是“腐败”。
1550年,佩德罗·德拉加斯卡卸任秘鲁总督。据说,当他登船离开这块全世界最富的殖民地时,行李里只带了衣物还有一本《圣经》。
在任两年间,他平定了皮萨罗兄弟的叛乱,重新安排了印第安人税收,提高了银矿产量,分配了铸币权,把价值超过一百万比索的白银输送到了西班牙本土,最后却没带走哪怕一根金条。
时人对德拉加斯卡的评价是忠诚、简朴、虔诚(他是教士出身),但并无“清廉”这一条。
原因在于,清廉和腐败是一对相对概念,如果公共职责和私人利益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朗,甚至压根不存在,那么清廉和腐败都无从谈起。
四十年后,一个名叫塞万提斯的退役老兵给西班牙国王写信,希望陛下能念在功劳苦劳的份上赏他一个美洲的官职。
他报了四个志愿,一是波哥大司库官,二是卡塔赫纳船务官,三是危地马拉某省的省长,最后是拉巴斯郡守。全部被拒绝后,无奈的塞万提斯只能去写书,创作了《堂吉诃德》。
塞万提斯挑的这四个官职,都是有油水的肥差。这一点他清楚,国王清楚,全世界都清楚,但塞万提斯并不害怕。因为在那个王侯将相确实有种,官员权责并不明确的社会,当官捞钱并不等于“腐败”。
20世纪初,英国人在北尼日利亚殖民地遇到了问题——某些在欧洲人看来属于腐败的现象,在非洲人看来却是理所应当。
豪萨人和富拉尼人认为,如果一个人当上了官,他就有义务提携帮助他的家人、朋友、部落,这样做不仅不是腐败,还是他的职责所在。

事实上,居高临下的英国也经历过此类困惑。18世纪的英国曾被批评为高度腐败的国家,英国的敌人特别是美国曾对此大书特书。
19世纪之前的欧洲是个“爵本位”而非“官本位”的社会,而现代政府的形成就是个由“爵本位”向“官本位”转型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对官员的公共责任和私人利益进行划界。
试想,如果一个社会并不区分作为个人的领主和作为官员的领主,那么自然就无法区分私囊和公款,也就不能说领主使用公款是腐败行为。同理,如果“公职”这个概念压根不存在的话,任命亲戚朋友当官就是无可指摘的正当行为,裙带关系和结党营私也不是贬义词。
政治学家把中华帝国的政治体系称为“家产官僚制”。中国的官僚制度很早就有了划分公共责任和私人利益的观念,“腐败”的概念因此尤其早熟。但是,古人在指责修建豪华宅邸的官员“腐败”的同时,却不会说大兴土木的皇帝“腐败”。同理。一个官员恩庇自己的同乡或有腐败嫌疑,但皇帝把职位公然传给自己的儿子却不是“腐败”。
以现代标准来看,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依然是高度腐败的,例如世卿世禄屡见不鲜,迎送往来绵延不断,明代宗室蛀空国家,清代官员不创收不足以维持开支,皇帝的私人利益永远越界。但是在古人看来,以上很多现象并不属于腐败范畴。
说到底,腐败的观念是流动的,具有鲜明的现代特征。
它是权力职位权责明晰化,私人利益和公共职责划界后产生的观念。
荷兰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例子表明,“腐败”的观念经历了一个形成的过程。
1799年,曾经不可一世的荷兰东印度公司(VOC)宣告破产。当时的荷兰流传一个笑话说,VOC这三个字母的真正含义是“Vergaan onder Corruptie”(“在腐败中灭亡”)。
相比同时代的政府成员,公司雇员的公共职责和私人利益有着更加明确的边界。正因如此,人们才更容易注意到东印度公司的腐败行为。公司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走私之门,欺下瞒上谎报利润,依靠信息差操纵股市。在18世纪末,高度腐败终于把荷兰东印度公司拖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最终宣告破产。
然而,腐败的根源恰恰是由荷兰东印度公司自己造成的。18世纪中叶,为了维持账面上的利润率以继续吸纳资本,公司领导层大幅降低员工工资,与此同时放松对员工的管制,让他们“自谋生计”,后来被称为“腐败”的许多现象就是从这时开始出现的。
比起荷兰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情况好些,但同样以腐败出名。早在1772年,英印元勋克莱武就因为收受大量金钱遭到议会调查。
在法庭上,克莱武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说,他收钱完全符合公司规定,而且他“为自己的克制感到惊讶”,因为他原本能收更多的钱。调查过后,克莱武不仅摆脱了指控,还得到了勋章和爵位。
但正是在克莱武之后,英国启动了针对东印度公司的改革,力图压制腐败,直到1874年公司解散。
有趣的是,东印度公司为英国本土以及多个殖民地的官僚体制提供了原型。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的成立表明,腐败比东印度公司有着更加持久的生命力。
有观点认为,欧洲从殖民活动中获取的知识和制度比资本积累更重要。东印度公司就是一个例子——殖民公司和殖民地政府的组织推动了本土政治体制改革。

从某种意义来说,现代化才是腐败产生的第一推手。
由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发生了改变,许多原先天经地义的事情(例如“家天下”)到现代都成了彻头彻尾的腐败。“公民”“公职”“公共责任”等概念的普及改变了人们对政府雇员的要求。
这也就意味着,同样一件事情是否属于腐败,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不同人群很可能给出不一样的答案。
例如大多数人都会同意,某候选人在竞选村长前给每户村民发一只羊是贿选腐败。那么如果某候选人答应当选村长后出钱在本村修一座桥,这是否也是贿选腐败呢?这时人们就会出现分歧。
再比如,政治献金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却被另一些国家视为腐败。同理,用政府财政补贴特定政党在某些国家是顺理成章的,然而在其它国家就成了腐败。
这些争议意味着,在绝对意义上消灭腐败是不可能的,因为腐败的定义并非绝对。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政府来说,控制腐败都包括两方面的努力,一是规范官员的行为,二是在全社会建立关于腐败的共识。某些权力交易被定义为腐败,必须禁止。也有一些权力交易是政体运作的润滑剂,政府要为其设计规则,避免它失控或是被大多数人视为腐败。
至于古代社会,特别是官僚制度不发达的社会,就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因为那里没有腐败,或者说,到处都是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