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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国学界的“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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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学生实在有点看不下去某些人文社科答主的回答,遂出来唱个反调。

首先明确一点,讨论问题就是讨论问题,别扯别的。就事论事是一种很珍贵的品德。具体到这个问题上,你要硬说啥大学以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名头搞出学术垃圾骗经费,这种情况我见的太多了,法学界每年都有一堆这样的学术垃圾。但搞出这种东西的人真的是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吗?如果不是,那为什么要用他们当靶子去打真正致力于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学者,如苏力、冯象等人?

然后,自然科学确实没啥自主知识体系可言,这点我是完全同意的。拿着自然科学的知识搞“中国特色”,多半是第二个李森科。

但这就意味着在人文社科领域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是不对的吗?

具体到法学,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地方性和本土性极强的知识——不管是法理还是具体的部门法,在理论和实践各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和各种地方利益、本土观念和基于这些利益和观念产生的特定的社会运行模式产生极为密切的互动。任何法律实践都必须在这些互动的过程中处理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实现立法目的。

这一点可以参考苏力教授对80年代前后国内法学界研究方式的反思:

当时国内学界,特别是社会科学(即便文、史、哲学科)还有些自家传统的研究也差不太多(少数除外),基本还继续着1980年代开始以来对西方学术的狼吞虎咽,不大讲分析和论证,甚至不懂什么是分析和论证,普遍以引证代替论证,以引证名家权威代替分析论证,以理论复述代替独立的研究。回头看,不带贬义的说,那基本就是一个抄书的年代。

以及他对“法治的本土资源”这个命题的阐释:

中国民众不是生来为配合我们的法治理想的,无论这个理想多么的“高大上”。相反,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程度符合这一代中国人对自身、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想象和情感,而这些情感和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文化和历史塑造的,体现了特定时空中,起码是这些人的人性。

那问题就来了,既然需要“实现立法目的”,那部门法的具体条文和法学理论的建立,要不要考虑到这些本土性的社会关系?

脱胎于英美德日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情况的理论能教给你如何处理中国的社会关系吗?

如果可以,为什么“法律移植运动”会在近几年的法学界受到大规模的反思?为什么移植了英美国家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的后起发展中国家就几乎没有成功的?

因为不卡脖子就不需要自主理论吗?自然科学领域卡脖子可能会疼,人文社科领域,卡脖子真的会要命。

这个逻辑在其他的社科领域也一样适用:为什么救中国的不是抱持着经典苏联理论的陈独秀、李德、王明等人,而是写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提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教员?

在任何一片土地上搞人文社科,总要接点地气。从这个角度上讲,真真正正的搞基于中国社会现实的调查研究,然后基于这些研究的结论进行理论的建构,不失为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


当然还有一点,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不意味着推倒重来,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话术陷阱。且不说社会科学的知识到底存不存在普世性,任何的社会科学研究总离不开学术对话和传承,没有哪样人文社科的研究是完全独创的。法经济学算不算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它是不是对经济学或者是传统法哲学的推倒重来?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算不算是关于刑罚正当性的独立知识体系?是对贝卡利亚的学说的推倒重来吗?既然如此,那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又为什么不能和其他的人文社科知识体系共享某些理论要素?

我完全同意前面高赞答主的一句话:这条路确实是道阻且长。

但道阻且长更意味着应该马上从现在开始做,尤其是在当下我国的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和政治学界充斥着建基于英美等国的社会实践和思想基础,未经本土化就被“拿来主义”的理论的情况下,不做就晚了。

所有关于公平、正义的理想,只喊口号而无视历史和现实就必然沦为空洞的反智。这其实也是当代键政壬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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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删回复啊,突然就显示好多“被删除”......知乎药丸。

编辑于 2023-05-20 20:37・IP 属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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