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把强盗的收益,看成是他冒着法律风险进行抢劫的补偿?
人家付出了精力去做周密的计划,付出了时间去定时踩点,还付出了资金准备抢劫工具,甚至还亲自上场冒着被击毙的风险参与了实际行动,这风险可比资本家破产要大得多吧。当抢劫发生,并最终完成之时,强盗就已经融入到价值循环中了啊?
为什么就不能把抢劫视为一种普通的工作呢?强盗也是“劳动者”啊?
补充一下,题主的问题是在讨论“资本家的客观劳动,可不可以为其对无产阶级进行剥削的行为赋予合法性的问题”
而我的回答是,生产这一行为是在无产阶级和资本家共同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但分配剥削利益的权力却先于劳动之前就已经属于了资本家。
所以我认为,“资本家的劳动所得,与他的剥削所得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如果题主的逻辑成立,那么强盗抢劫所得也应该具备合法性。两者都付出了劳动,只是资本家的掠夺先于生产进行,强盗的掠夺后于生产进行而已。
编辑于 2023-08-18 15:11・IP 属地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