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是旧资本主义国家留下来的陋习,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早就完善了工人的民主权益。社会主义法制下的工人不需要罢工。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
新宪法不再保留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比较妥当的。
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我们现在已经开始治愈十年内乱所造成的创伤,国家生活已经恢复了稳定而健全的状态,实现四化是当前和今后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罢工是不利于我们顺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的。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正在逐步健全和发展起来。五届五次人大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充分说明,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如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公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国营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等方面,不仅比1975年和1978年宪法有很大准化,而且同较为完善的1954年宪法相比也是前进了一大步。工人群众完全可以采用罢工以外的其他途径,例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达到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反对企业领导方面可能产生的官僚主义弊病,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管现的合理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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