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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民国是没有法律的时代?

辰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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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说到所谓的“陈独秀”案。

1932年10月15日,在国民党巨额悬赏多年后,陈独秀被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以创办非法政党的罪名逮捕,随后移交南京政府。国民党各地党部、省主席、司令等纷纷致电中央要求予以严惩,共产党也发表消息和称他为资产阶级走狗、反共先锋的评论。

1933年4月,陈独秀一案在江宁地方法院开庭审判,检察官以“危害民国”罪起诉陈独秀。章士钊在法庭慷慨陈词,赢得旁听一片赞誉。当陈独秀听到章士钊说“托洛茨基派与国民党取掎角之势以清共”时,登时脸色大变,愤然起身,想打断章的辩护,却被法警制止。

章士钊长达53分钟的辩护话音甫落,陈独秀立即严辞声明:“章律师之辩护,以其个人观察与批评,贡献于法院,全系其个人意见,并未征求本人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张,应以本人文件为根据。”[45]结果,陈被“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囚禁于南京老虎桥第一监狱。此后,其自辩的《辩诉状》和章士钊的辩护词在天津《益世报》全文登载,其他报纸也纷纷报道,一时轰动全国,曾出版过《独秀文存》的亚东书局公开出版了陈案的资料汇编,还被上海沪东大学、东吴大学选为法学系的教材。

章士钊在辩词中说
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
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其在私法,个人所有,几同神圣,一有侵夺,典章随之。以言政权,适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已党所衣。“夺取政权”云云,”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斯狱。”

章士钊竟然在法庭上公然地说,以言政权,适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已党所衣。“夺取政权”云云,”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斯狱。

陈独秀的辩词,也慷慨激昂

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资产阶级国法学者之通论,非所谓"共产邪说"也,故所谓亡国者,恒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主权而言,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得谓之"亡国"。"叛国"者何?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漏秘密罪,此等叛国罪状,刑法上均有具体说明,断不容以抽象名辞漫然影射者也。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联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国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人民自由权利的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一非曾经“叛国”矣,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袁世凯曾称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
民国者何?民主共和国之谓也,亦即别于君主专制国之称。欧洲各国推翻专制者,流血以争民主,其内容无他,即力争宪法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之自由权利,及实行不参政不纳税之信条已耳。此不但民主共和国如此,即在民主政治的君主国亦如此,"危害民国"者何?共和政府剥夺人民之自由,剥夺人民之参政权,乃由共和到帝制之先声,罗马历史,十九世纪法兰西及中华民国初年的历史均遗同样之教训于吾人。即或不然,人民无权利无自由,大小无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等官吏,则在议亲议贵。
之列,是以共和其名而专制其实矣。倘实失而存其名,则军阀之魁,民众之敌,亦得以“三造共和”自诩,妄人亦或以"共和元勋"称之,其实毁坏民权,罪即类于复辟,以其危害民主共和国之实质也。若认为力争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力争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以裁判军阀官僚是“危害民国”,则不知所谓民国者,应作何解释?

里面说,如果陈独秀叫做危害民国,那么孙中山、黄兴就是危害大清罪。这种说法是对的吗?

而陈独秀的辩词,竟然可以入选民国时期法学院的教材之中。

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两个法律,一个是宪法,一个是婚姻法。连刑法都没有,有什么资格嘲笑民国?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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