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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 日是世界艾滋病日,专家称高危行为后 72 小时内都有机会预防,关于防艾还有哪些认知盲区?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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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当如何判刑?https://www.zhihu.com/video/1581714623124004864

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当判刑吗?当我第一次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艾滋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治之症,故意传播艾滋病难道不是一种慢性的故意杀人吗?作为普通人的朴素情感告诉我,不仅应当判刑,而且应该上不封顶,视情节严重程度最高死刑。但是,艾滋病刑事定罪的扩大化却可能会适得其反,重拳出击反而会破坏而不是支持了艾滋病防控的相关努力。实际上,这是一个道德、法律和公共卫生发生交汇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是如何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有什么差别?关于艾滋病有什么常见的误解?今天是世界艾滋病日,让我们聊一聊艾滋病这个话题。

(一)艾滋病与刑事定罪

艾滋病,学名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它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是AIDS,译为艾滋。这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感染造成的疾病,人类免疫缺乏病毒的首字母缩写是HIV,又叫艾滋病毒。所以简单地说,HIV是一种可以引发疾病的病毒,而其感染的晚期被称为AIDS,也就是一种疾病。2021年,艾滋病大流行导致平均每分钟1人死亡,此外还有150万新发感染。但是,不是感染了HIV就一定会发展为艾滋病,只要及时经过恰当的治疗,事实上HIV感染只需要同慢性病一样管理,例如丙肝、高血压患者一样,每日服药就能实现正常生活、正常工作,不会发展为艾滋病期,并且药物能够极大降低病毒的传染性。

目前HIV感染尚无法根治,因此预防是最好的控制办法。比如充足的检测资源和药物供应,全面和正确的科普宣传,暴露前后可以及时使用的阻断药,等等。很多人自然也会想到,如果我们通过立法限制艾滋病毒感染者传播艾滋病毒,是不是就釜底抽薪了呢?所以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相关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是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艾滋病也被认为是严重性病的一种。传播性病罪的前提有两个,第一,明知自己患病;第二,参与卖淫嫖娼。那么,如果不参与性交易,比如有个人它故意把艾滋病毒传播给自己的伴侣,这个适用什么法律呢?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艾滋病在司法实践中被定性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传播性病罪更重。因为传播性病罪不需要有传播成功的事实,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故意伤害罪的前提则是感染的实际发生。

中国不是唯一一个对艾滋病传播进行刑事犯罪立法的国家,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相关数据,2020年,尚有92个国家将不披露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艾滋病暴露和传播定为刑事犯罪,艾滋病司法网络则报告了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刑事立法。例如美国国会于1990年颁布了《瑞安·怀特综合艾滋病资源紧急法案》,利用联邦资金强烈鼓励各州用刑法起诉通过性活动故意使他人接触病毒的HIV感染者。截至2019年,有35个州将艾滋病毒暴露定为刑事犯罪。

美国一些州的规定比中国更严格,比如说在中国,相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是明知存在HIV感染,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并致人感染,但在美国,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但没有告知性伴侣自己的患病事实,在有些州就可能构成犯罪。这部分可能源自宗教因素,例如认为使用安全套是罪恶的,你可以想象这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2012年10月,美国传染病学会(IDSA)的艾滋病毒医学协会(HIVMA)呼吁废除将艾滋病毒相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规,认为“规定针对艾滋病毒的犯罪或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施加惩罚的政策和法律是不公正的,对世界各地的公共卫生有害”。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也认为艾滋病刑事定罪阻碍了人们行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权利。这是为什么呢?

(二)司法实践与法律探讨

我们以中国的传播性病罪为例。我们说了传播性病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明知,第二,卖淫嫖娼。我们站在一位性工作者的角度思考,如果要避免触犯传播性病罪,对我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是什么?是遵纪守法不参与性交易吗?但是卖淫嫖娼本身就违法了,不过卖淫嫖娼只是违法不是犯罪。那么,为了避免触犯传播性病罪,我只需要做到不明知就可以了,因为不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就不可能故意传播艾滋病毒。

我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与传播性病罪相关的判决,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证据里有门诊病历或HIV检测报告或当地疾控中心证明。(许多高风险人群因此会选择利用试剂盒自测,避免在医院或疾控中心留下记录。)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不检测就不明知,不明知就不犯罪。卖淫嫖娼最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15天,拿着病历直接坐牢,一不小心就是五年。在这种情况下,艾滋病毒感染者和高风险人群会避免寻求检测、确诊和治疗,不再与医生公开交流病情,避免一份病历变成检察官的证据。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实际是否造成他人感染的结果不影响罪行成立。这意味着对于参与性交易的双方来说,如果确知了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那么即使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罪行仍然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现有法律不仅可能在鼓励不检测,甚至性工作者会在收益更高的情况下倾向于不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性交易,因为反正都是坐牢,这间接损害了公共卫生部门在艾滋病防控上的努力。在我国,警方曾经一度将安全套,甚至是未经使用的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但后来发现这一方面会闹出“彼有其具”的笑话,另一方面鼓励性工作者无套工作,实际上不利于卫生部门的努力。目前许多地区已经不再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其结果是许多性工作者开始有规律地在社区组织获取安全套并主动使用,这恰恰反映了一种司法实践和公共卫生上的取舍。

但是,我们不是说艾滋病毒感染者可以自由、任意地故意传播疾病。或者说,任何传染病患者故意传播疾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对于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标准似乎更为科学。除了需要满足明知这一要件外,还需要满足其他两个要件:(1)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且(2)事实上致人感染。这也符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建议,即一般刑法的适用应仅限于,一个人知晓自己的艾滋病毒感染状态后仍故意传播、并确实传播了艾滋病毒。这实际上在鼓励感染者积极检查和治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根据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持续检测不到=不具有传染性)的原则,在感染者规律、长期接受治疗、使体内的病毒载量稳定得到抑制时,就可以切断HIV性传播的渠道。在此基础上,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套,则是从各个源头降低感染的风险。

目前,许多国家正在采用立法程序进行法律改革,包括加拿大、希腊、洪都拉斯、马拉维、委内瑞拉等等,以悉尼所在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为例,2017年州议会移除了2010公共卫生法案中,要求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性关系发生前,需要披露自身感染状况的限制,修正为需要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实际上做到了和中国的故意伤害罪接轨。

在实际司法判例中,真正因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并确实使受害者感染的案例也非常少。我目前能从公开案例库中查到的,只有2015年四川省攀枝花市的一例,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在同居一年期间不仅未告知伴侣,还故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与伴侣发生性关系,致使后者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个案例中被告的行为非常恶劣,判刑合情合理。但是,这种案例也并不常见。

(三)正确的认识

正确认识艾滋病对于自我保护和社会防控都非常重要。实际造成感染后果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例很少,也是因为HIV病毒的传播能力没有谣言中那么可怕。

首先,HIV病毒不通过空气或日常接触传播,比如说共同进餐、办公、在同一个医院就诊等。

其次,与艾滋病毒感染者发生性关系也不一定会导致感染。实际上,即使在与未接受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人进行单次无安全套性行为时,传播艾滋病毒的可能性也很低。

当然,这绝不是说大家可以放飞自我,而是说不要妖魔化传播的概率。艾滋病尚无治愈手段,而在每次性行为前做好安全措施,是最简单和最高效的预防措施。因为科学研究表明,正确使用安全套或是在感染者的艾滋病毒载量无法检测到时,不会传播艾滋病毒。目前许多国家采用每毫升血液中不高于200个病毒拷贝作为标准,认为持续低于该值的情况下不会导致艾滋病毒的传播。

今天是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全球主题是“Equalize”,实现平等,终结艾滋。这一方面要求我们提高相关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更重要的是要减少污名和排斥,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因为越排斥,就越隐蔽,越隐蔽,就越容易传播,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在我国,艾滋病防控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卫健委、中国疾控中心、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和许多机构都在持续为之努力。作为个体,我们可以做好个人防护,积极了解和传播正确、科学的观念,我们应当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终结艾滋病流行对每个人健康的威胁。

发布于 2022-12-01 18:30・IP 属地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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