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于2021年7月31日被朝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将近1年4个月的漫长刑事诉讼程序,终于换来大快人心的结果。

虽然,目前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吴亦凡在一审判决后仍有10天的上诉期,期限内他可以决定是否上诉到中级法院,但并不影响广大网友喜大普奔,大众苦娱乐圈久矣。
关于本案判决的几个法律问题还是值得分析。
1、从判处的罪名来看有: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
之前也曾写文分析过,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是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从此前都美竹等人的爆料和前期朝阳警方的通报来看,吴亦凡选妃诱骗多名女性,并趁其醉酒状态下,发生性关系已经是板上钉钉,判决强奸罪意料之内,情理之中。
关于聚众淫乱罪,此前的报道和通报并未提及涉嫌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可能是在后续侦查的过程中顺藤摸瓜后来才增加了此罪名。聚众淫乱是指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本罪中是指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为了寻求感官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淫乱需求。
聚众淫乱的人数和次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组织、策划三人以上(包括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或参加淫乱活动三次以上都构成本罪,此处的三人或三次都包括本数在内。
聚众淫乱的行为种类。“淫乱”包括性交以外的性变态行为,包括男男、男女、女女之间自愿在一起性交(俗称“3P”、“双飞”)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如鸡奸、手淫等,当然,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网上裸聊等不成立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是否要求公开化。该观点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也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淫乱必须公开才构罪则持否定态度,因为根据《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并未体现“公开”二字,只要聚众淫乱即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聚众淫乱案件都是秘密进行的,聚众淫乱者本身主观上仍是一种败坏道德的心态,并且存在被大众知晓的可能,侵犯了公众对性感情的正常价值期待。
2、从量刑的刑期来看:十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十三年
强奸罪量刑十一年六个月。因为吴亦凡强奸3名女性,根据刑法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属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因此判决十一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聚众淫乱罪量刑一年十个月,根据刑法之规定,本罪仅处罚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而且只有一档量刑幅度(5年以下),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和情节,对其在5年以下进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数罪并罚,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罪均系同种自由刑的,在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因此吴亦凡的最后刑期是在十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十三年四个月之内去酌情确定,所以法院最终判决13年。
关于驱逐出境,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们都知道,吴亦凡是加拿大籍“国际友人”,因此法院在有期徒刑之外,作出了“附加驱逐出境”的判罚。对于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附加驱逐出境的罪犯,具体执行则是先在国内监狱执行完有期徒刑,刑满后再驱逐出境。因此,如果不考虑减刑,吴亦凡将在国内监狱蹲完13年,在2035年刑满时被驱逐回加拿大。
总而言之,吴亦凡案无疑是娱乐圈里程碑式的案件,代表和司法机关向娱乐圈肮脏的隐秘角落开刀的决心,顶流不是法外之流,明星没有法外特权,期待娱乐圈规则的打破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