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答主已经说得很详细了,这里说一下笔者的看法。
单纯说民国以来,废府存县,又创立“市”这一行政区划,大概还是民主革命和模仿国外区划为主因。一方面革命派希望与清政府及其体制做一个切割,想改革行政区划体制,也不愿意再用“州”“府”这一称谓;另一方面,国内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催化了市民阶级的产生和壮大,这是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这是原本的“市”。
后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打败了国民党反动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政区划上,几经调整,没有再用“府”的行政区划,而“州”则用于自治地方的二级区划,也就是“自治州”,这个其实是倒可以略微对应清代的直隶州。
而进一步扩大了“市”的应用,把本身在民国时期属于狭域管辖的“市”,通过法律的调整,几乎完全明确了“市”作为二级区划的地位,也就是现在大家说的“地级市”。由此,现在的地级市几乎就能和清代的“府”对应了,但也不是完全对应,因为现在我们还实行有“扩权强县”的体制,地级市并不完全对所辖区域内的县进行完整地管辖,而且还有明确为代管的“县级市”存在。而“副省级市”则又是一种创新。
所以,回到问题,我们现在不用传统的州、府来称呼地级市,主要还是政治考量和新的历史惯性。
再说点题外话,我国现在的行政区划体制,粗略看起来很简单,其实错综复杂。
单从级别上说,除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以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是有四级行政区划,
1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2级:自治州、较大的市
3级:县、自治县、市、区
4级:乡、民族乡、镇
那么在实际中,由于通过系列法律调整(除宪法),所有的地级市基本对应“较大的市”,而副省级市实际成了1.5级行政区划,再加上派出机构和一些特殊称谓的区划,实际的行政区划结构大概是这样的,
1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1.5级:副省级市
2级:自治州、较大的市(地级市),地区、盟
3级:县、自治县、市、区、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4级: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这还不包括各种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新区等各种功能区。以上每一种区划或派出机构,甚至功能区,不仅仅只有称谓上的差别,在管理上或多或少也有差异。
再说回来,现在很多观点认为“地级市”的存在弊大于利,是“二传手”,认为应当实行区划改革,笔者也认为地级市有其弊病所在,但也没想好有什么改革的好办法。
从历史上看,自从秦朝实行郡县制以来,历朝历代在地方上,很多时候说实行两级区划,但其实都很难,都会有出现或演变为形式上的三级区划体制(名义上有可能还是两级)。(古代乡镇一级不算行政区划)
到底在乡镇以上,实行两级制还是三级制,只有等待时代的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