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无法理解那些秉持提升比赛公平性弊大于利的观点的人的脑回路。
说一下目前VAR技术(针对越位)还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检测精度。任何测量技术都有误差,因此无论越位规则如何更改,总会有所谓的“体毛越位”、“毫米越位”。所以有些答主(包括温格教授)所提议的更新越位规则,对此问题是没有帮助的。更有甚者,如果越位的实际量级已经在误差范围之内了,那么仍然有误判甚至无法判定的可能性。
举例来说,本赛季英超阿森纳主场3-2利物浦的比赛中,阿森纳开场1分钟就取得进球,赛后裁判组承认VAR技术“无法识别出来该进球是否存在越位”。不过最终该进球有效。
我认为这是符合鼓励进攻的原则的:在VAR技术无法判别的情形下,应判定进球有效。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赞同这个观点,利物浦主帅克洛普就认为该进球应判为越位。因此,目前来说关于检测精度的问题在足球界可以说并未达成共识。这可能会对裁判系统的进步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人们对全自动越位判定系统的看法如何)。
第二是回溯制度。目前的主流比赛,VAR技术介入的时间限制为在最近一次球权转换之后。也即,如果某方队员越位得利,但被对手解围后重新拿到球权并取得进球(或其他事情),则进球有效。而理论上应该是在越位得利的时候就交还球权,对方获得任意球。
举例来说,本赛季英超利兹联主场0-1阿森纳的比赛中,利兹联球员进攻时越位得利后被阿森纳球员解围,但解围后仍然是利兹联的球权。之后利兹联组织进攻并造成了阿森纳球员本方禁区内犯规。此时裁判判罚点球。不过利兹联前锋班福德的点球很离谱的打偏。
第三是机位的限制。VAR是“视频助理裁判”的意思,意味着视频裁判组的数据是现场的视频。而现场的视频受到球场转播方的限制。如果某争议判罚没有清晰的镜头,则即便有视频裁判组,也难以实现准确的判罚。
举例来说,本赛季中超天津津门虎在海口的名义主场0-1山东泰山的比赛中,由于球场的设施问题,无法引入足够的机位。因此,在判定山东泰山前锋克雷桑的进球是否有效时,视频裁判组花费了将近10分钟去判断是否越位。而划线的正确性(不是指的最终结果的正确性)至少直观上看起来是很有争议的。
第四是责任归属。也即,裁判组在使用VAR并出现错误时,责任是谁的。VAR系统的各种技术也是融合了各行各业的智慧,视频、传输、透视、划线等等。那么这些零部件供应商是否有责任呢?
当然,本来这不是什么问题,只要合同签了,责任归属按合同走就行了。但是,对某些国家,这的确是个问题。
举例来说,去年足协杯半决赛首回合,河南建业队一名本应停赛的球员出场比赛,而无论是建业队还是足协与竞争对手,在比赛时都没发现这一疏漏。事情本身已经是令人哑然失笑的了,而问责的结果则更加令人大跌眼镜:受处罚的是负责设计停赛系统的两名程序员。
所以,在某些地区,如果VAR系统出现了上述的问题,责任的归属也是悬而未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