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患大病遭太平洋保险拒赔重疾险,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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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代理了大量孩子罕见病的案件,对于本文中涉及的“终末期肺病”的认定,我们之前也接受过咨询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判例进行了研究。
首先我们看看本问题中太平洋保险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是如何约定“终末期肺病”的
保险合同的约定 其次,对于“终末期肺病”在医学领域,是指肺部疾病进展到了最末期,由多种原因的肺病引起的慢性呼吸衰竭的状态,比如肺源性心脏病、恶性肿瘤、严重的肺间质纤维化疾病等。所以以我们非医学专业的人的理解“终末期肺病”,更多的可以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这种“病”视为一种状态,因患某种医学中有明确病名的疾病而造成的慢性呼吸衰竭的一种“状态”。因此对于被保险人实际住院过程中病历中并不会明确记载“终末期肺病”,而是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慢性肺心病、II型呼吸衰竭、肺性脑病”等等。此时,如果被保险人向申请“终末期肺病”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唯一的办法就是举证证明自身情况符合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四项全部条件。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的思路是对被保险人目前病情情况与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四项条件逐一进行比对。例如在某一案例中,
争议案件保险条款对此病解释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者低于55mmHg;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首先,原告病历显示诊断患有二型呼吸衰竭并且有阻塞性肺病,慢性肺心病,重度低氧血症,肺炎,在整个患病住院期间原告一直是持续吸氧,同时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也能体现每天持续吸氧,这符合保险条款的第二项内容;
其次,病人氧分压、血气分析最低为52.9mmhg,也低于该条款第三项的55mmhg;
再次,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从病历上不难看出,原告的症状比较多并且基本上集中在肺部,且一直输氧、吸氧,故对其呼吸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原告病情符合该条款第四项约定的内容;
第四,对该条款第一项内容中所称的肺功能测试FEV1持续低于1升,从原告2021年1月24日在XXX医院入院治疗时已经出现呼吸衰竭,并在EICU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属于病危情形下,并于2021年1月28日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ICU科室治疗,在该院入院当日书面告病危,持续到2021年2月6日,原告在病危的状态分析显然不能进行肺功能测试,作为省级的知名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其治疗方案病人亦无法提出质疑,对于是否需要肺功能测试检查也是医生根据实际病情症状作出的判断,同时也足以说明原告病情症状已经无需进行检测,即使不检测也不能否定原告的病情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情形。
综上,原告为治疗该病花费高达10万余元费用,原告的病情符合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末期肺病症状,在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时对相对人予以保险救助应为设立该保险项目的根本目的,也是投保人参保该项保险的初衷,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回到,本问题,新闻中患儿出院诊断为“1.右侧包裹性胸腔积液;2.双侧自发性气胸;3.左侧腹股沟疝;4.低蛋白血症”。在检查中有“肺大疱,肺大疱反反复复,住院住了五次,肺里面呼吸出来,就漏到那个胸腔里了嘛,无法呼吸,连走路都没法走的,就要吸氧气嘛”等情形。可见,对于合同约定的第(2)(4)项已出现“症状”。
但既然要申请“终末期肺病”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当然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要求收集并准备证据,对于实在不能满足的条件要分析具体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而不是主观觉得是重大疾病就“胡子眉毛一把抓”将材料一股脑儿向保险公司提供申请理赔。
此外,还要明白条款中相关名词的具体含义:
动脉血氧分压(PaO2):指动脉血中物理溶解的氧分子所产生的张力,反映机体缺氧敏感指标,主要是判断机体是否缺氧及其程度。
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FEV1是最大深吸气后做最大呼气,最大呼气第一秒呼出的气量的容积。
如此才能有针对性的准备申请材料,或者在相关案件诉讼中对其如此约定的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上述观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
编辑于 2022-11-28 18:50・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陈禹彦律师 - 0 个点赞 👍
保险理赔,简单讲,主要看两个方面。
第一,投保前是否做好健康告知。
第二,是否符合理赔条款标准。
该客户投保的产品为两全附加重疾的组合产品方案,保障期间30年,16年投保,20年发生理赔纠纷。
根据这则新闻,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拒赔是因为不符合理赔条款标准。
主要涉及的条款为以下这点:
这里存在两个争议点。
一个是投保人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孩子的病情很重,重疾险就该理赔,是我认为的这种病很重,那就属于重疾。
一个是保险公司站在合同条款的角度,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确实不满足理赔标准,所以不能进行理赔。
在2020年的时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在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所以,不管新规还是旧规,我国对重疾险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手术,都是有着明确的要求,而不是我觉得这个是重病他就是重病。相关文件可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
其次,客户主动要求接触合同拿回保费,这种情况下,合同条款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里投保人说的保险公司要扣掉8000元,换句话说,根据条款,客户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这里扣掉8000元剩下的就是现金价值,也就是不可能退还全部保费。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解除合同,条款里也明确给出:
这里除了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我理解为是保险公司主动接触合同,但又没有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特殊处理,所以,不适用本客户的情况。
该客户投保的是主险两全险附加重疾险的产品组合方案,在条款中也明确给出了争议的处理办法,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总结如下:
第一、客户对理赔有异议可进行争议处理,或者通过相关检查报告,证明自己符合理赔标准。
第二、保险公司理赔根据条款做事,没有问题。
第三、客户投保前需要专业人士为其服务,对于投保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该说明的地方一定要说清楚。
最后,作为一名保险经纪人,我不建议客户解除合同,即使这次不能赔付,但是合同依然有效,至少还能保障26年,同时也没有除责的项目,身体的各个器官都是在保障范围内的,但解除合同后,客户再想为自己的孩子购买,恐怕就会增加难度,丧失了孩子的保障机会。
发布于 2022-11-25 15:09・IP 属地天津查看全文>>
匹人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