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元,一支普通圆珠笔的价格,一条11岁女孩的生命。
我不是说3.6元太少,无所谓,买东西就算少给1分钱店主也有讨要的权利--但是按照正常的逻辑,店主怀疑少给3.6元,可以联系学校老师、家长进行处理,最不济可以报警(虽然这个事情报警也很不地道),但是他选择了“挂人”这种带有侮辱性质的操作。
虽然只是挂在自家店铺门口,但是在毕节这样一个不算大城市,在女孩的生活圈子里,这种线下的传播并不比线上传播的危害性轻:11岁还在上小学的孩子,她的生活圈子就是学校附近--家附近--学校到家里的道路,文具店在店铺门口张贴“挂人”,实际上完全覆盖了女孩的生活。一个只要出门就可能受到来自周边所有人指指点点、窃窃私语的生活圈子,成年人都受不了,何况一个11岁的女孩?
而且据说店内是有监控的,并且通过查看监控已经确定女孩并没有少付钱,也就是说,店主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确定事件真相,但是他没有。
如果网上关于这个事件的说法属实,那么这个店主不但侵犯了小姑娘的肖像权、名誉权,甚至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本地实际造成传播,并且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应当属于《刑法》二百四六条“情节严重”的要求--但话又说回来了,即使能给店主定罪量刑、要求民事赔偿,11岁女孩的生命也回不来了。

我从不鼓励以暴制暴,但是如果有有心人想的话,合法社死也不是没有可能。

白日梦与揪心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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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2-11-16 12:10・IP 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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