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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开除女员工,收到仲裁后恶意用 100 多斤硬币清偿被罚,如何看待此事?该事件反映出哪些问题?

潇湘晨报

公司的这种行为挺无耻的,法院的处罚有理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1万元案款,但是却一拖再拖,这属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员工应当是申请了强制执行,对此公司竟然将案款兑换成100多斤硬币。

作为一个公司,而非自然人,其完全有能力通过纸币、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其他方式来还款,此等行为明显具有消极对待、恶意对抗的意图。如果这都不罚,以后被执行人都这样效仿,别说当事人了,给法院的工作都会带来了极大不便。

其实近年来也出现了很多用硬币支付费用的案例,被执行人都收到了法院的处罚。比如去年北海有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用4袋硬币去清偿执行款,结果就被法院罚款5万元。

这其实也是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依法办事,好聚好散。用这种卑劣手段恶心员工,不但吃力不讨好,而且对于企业声誉将会是严重打击。

发布于 2022-11-07 19:26・IP 属地北京
周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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