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的没毛病!是中院判决的,说明这员工从劳动仲裁、一审一路不服到了二审。其实适用的法条就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又是如何把握“严重”二字呢?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纪,这属于合理范畴;有的企业规定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严重违纪,未免过于严苛,就一般的合理判断,这种违纪本身未能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如此规章制度,并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严重违纪”这一概念,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应立足合情合理的角度来审视违纪行为是否已到达了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应当考虑是否严重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严重到造成了一定影响,是否严重到要立即解除。另外,类似本案中处理决定取决于第三方意见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将其纳入规章制度应慎之又慎,纳之不当将承担法律风险。
本案中,公司一次警告、两次警告,如果就将该员工开除,于情于法或许严苛,可是七次!还叫不醒一个故意“装睡”的人,法律对于这种人是不予保护的。
发布于 2022-11-03 22:33・IP 属地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