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的案子也搞过几个,对于事业编制这块真的有很多吐槽的点。
医院、军工企业很多都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下面当然也有劳动合同用工的,这也不是咱聊的重点,也就不提了。
很多人是大学毕业后,直接进事业单位然后成为事业编制的。
这种法律关系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所以就算看再多的劳动法律文章或者视频,对于事业编制人员,都是完全没用的!不具有任何可参考性。
事业编制人员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还有地方的一些规定。
例如,北京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还有《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是《劳动合同法》存在很大的冲突。
例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拍屁股走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事业编制人员,想离职就没那么容易了。
我接触的最多的就是这类纠纷了,这种离职往往都会受到内外部的一些挫折。
原因就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离职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法条的前半句看似和《劳动合同法》没啥区别,但是最大的吐槽的点在于这个法条的下半句话。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句话,可真是搞晕了一大波人。
也是有很多事业编制员工因为这句话,再回头看看自己入职签订的聘用合同,才发现,当时入职签订的聘用合同上写了必须要提前6个月通知离职这类的条款。
所以,事业编制的一定要注意看聘用合同,别到时候准备离职了,才发现已经被约束住所谓的服务期了。
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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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1-02 17:55・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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