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按照这种赔法,快递业可以跟保险业有一拼了,旱涝保收。
日常中遇到这种情况,快递公司就会跳出来说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确实《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邮政法调整的对象是邮政企业,特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也就是说“三倍资费”赔偿只适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顺丰这类的快递企业是经营性、盈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所以“三倍规定”他们用不上!
然后,也有人说,由于没有保价,可以不赔偿快递物品的原值。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但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赔偿貂皮的原值。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就有人说,那本案既然约定了保价,是不是就要按报价协议来。错!保价协议也是个合同,应该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进一步看保价规则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快递企业是否尽到了显著标明并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尤其现在的快递托运大多是软件下单,生成电子合同,很容易造成审查上的疏忽。
如果有约定,并尽到了显著提示的义务,则双方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约定的规则来进行,如果没有对保价规则进行约定,则可以参考邮政企业对于保价的规定,货物如果全部受损,则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如果是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但是,快递公司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回到本案,除非快递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因素灭失,否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