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确是十家合用一把菜刀,而且这一把刀还要由蒙古人做主,必须他同意,汉人才能借刀,起火做饭,所以汉人通常都把这位掌握菜刀使用权的蒙古人称作“老灶爷”。
朝廷要收禁菜刀也不用挨家挨户去搜查,人家有“菜刀收割机”。
看图


图片截选自《中国历史穿越指南》
以上
送给相信此说法的朋友,供您茶余饭后,聊做谈资(可以点×退出了)
如果您觉得以上说法很扯淡,很好,先别生气,我从现在开始说点正经的。
关于元朝禁菜刀,十家合用一把这个说法的出处,除了各类网文,我本人所见的出版书籍上有提及的就是我截图的那本《中国历史穿越指南》,没有查到史料出处。楼上有位匿名用户贴了很多有提及此说法的书籍内容,不过也都是近现代人的著作里提到的。不知是否有古人著述记载
关于到底几家合用一把刀,说法也不一。就我所见,有三家、四家、五家、八家、十家、二十家六种说法,能演变出这么多说法来,它的真实性就要打折扣了。
《元史·刑法志》里记载了民间不许私自持有兵器、甲胄,但是没说菜刀也要禁。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纸彩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
同时,禁止民间私自开采和贩卖铁
诸铁法,无引私贩者,比私盐减一等,杖六十,钱没官,内一半折价付告人充赏。伪造铁引者,同伪造省部印信论罪,官给赏钞二锭付告人。
然而
凡私铁农器锅釜刀镰斧杖及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限。
农具和生活用具是不禁的,也禁不住。
《元史》列传里也有几个故事可以作证民间是可以持有刀具的
王初应,漳州长泰人。至大四年二月,从父义士樵刘岭山,有虎出丛棘中,搏义士,伤右肩,初应赴救,抽镰刀刺虎鼻杀之,义士得生。
此处可见镰刀是不禁的,镰刀的杀伤力和杀伤范围应该比菜刀强。
有个叫惠士玄的,她老婆在他和儿子都死了以后,各种轻生。“屡引刀自杀。家人惊救,得免。”
刀不是都吸走了吗?她拿什么自杀的?
胡烈妇,渤海刘平妻也。至元七年,平当戍枣阳,车载其家以行。夜宿沙河傍,有虎至,衔平去。胡觉起追及之,持虎足,顾呼车中兒,取刀杀虎,虎死,扶平还至季阳城求医,以伤卒。县官言状,命恤其母子,仍旌异之。
坐车回家的路上还带着刀,还是能砍死老虎的刀,这怎么没收走?
胡伴侣,钧州密县人。其父实尝患心疾数月,几死,更数医俱莫能疗。伴侣乃斋沐焚香,泣告于天,以所佩小刀于右胁傍刲其皮肤,割脂一片,煎药以进,父疾遂瘳,其伤亦旋愈。朝廷旌表其门。
不止菜刀,人家还有佩刀呢。
综上,元朝十家合用一把菜刀的说法真实性极低。不过如果您要相信,我还真不反对,我肯定掰扯不过您。
退一万步说,即便真没收了菜刀,人家还有镰刀、佩刀、能砍死老虎的大刀,肯定也能切菜,不至于吃手撕包菜的,题主不必忧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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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诸位,之前说十家一刀这个说法《明事》里有提及,是我记错了。现答案已修改,很抱歉,并感谢评论区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