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无稽之谈。
《元史刑法志》有明确规定:“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
这里说的刀具,是指军器,指弓箭、指铁尺、指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盔甲等等军用器材。绝不是指切菜用的菜刀,以及砍柴刀、屠宰刀等等。
所以,说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的说法,不过以讹传讹的谣言。
谣言的最早出处,是由崔高维执笔编写的《历代农民起义史话》。
1958年,由历史学家吴晗牵头,创议编一套大型普及性历史知识读物《中国历史小丛书》,该丛书含近三百种。《历代农民起义史话》为其中之一,收集了从秦末到清代十三次规模较大的农民战争,为政治服务的色彩非常浓厚。
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的说法就出自“元末农民大起义”这一章。
但是,元朝官方史料,没有这一种说法。
反倒,很多可查事件可以推倒这一说法。
例如《元典章》卷四二中收录的一个案例,原文以下:
冠氏县申:归问到张记住状招:至元五年七月十二日晚,记住于驴屋内宿睡喂驴,妻王师姑于西屋北间宿睡。至五更起来,见妻王师姑对母阿高告说:“伊姑舅兄杨重二来房内暗地欺骗我来”。以此挟恨,将杨重二用刀子扎死罪犯。
王师姑与张记住招状相同。
状称:当夜五更,师姑床上睡着,有人将师姑惊觉。想是夫张记住,以此道:“明也,不做生活去啊,却来睡则么?”本人不曾言语,上床将师姑奸罢,师姑将手摸着头秃,才知是杨重二。本人走了,告说婆阿高。是实。
法司拟:旧例,强奸有夫妇人者绞。今被张记住用刀子扎死,即是杀死应死人。捕罪人已就拘收,及不拒捍而杀,各从斗杀伤法。用刃者以故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徒五年。其张记住合徒五年,决徒年杖一百。部拟:杖一百七下。省准。断讫。
这个案例说的是:冠氏县(今山东冠县冠城镇)有一个名叫张记住的养驴专业户,其在至元五年七月十二日晚上在驴舍喂驴、守驴,留下妻子王师姑在西屋北间独睡。哪料,张记住的姑舅表兄杨重二来了,偷摸入屋玷污了熟睡中的王师姑。王师姑开始时以为是丈夫,到后来摸到杨重二的头,发现了生了癞痢的秃头,又羞又气,跑向婆婆阿高氏的房内哭诉。张记住知道此事后,拎刀子把强奸犯杨重二捅死了。
最后,判罚的结果是:强奸有夫之妇的人,应该判处绞刑,但杨重二已被张记住用刀子扎死,即是应死人已被杀死了。张记住杀人,按“用刃者以故杀伤论”,杖一百七下。
案例并不复杂,但我们应该注意其中两个细节:一、张记住家里有刀,而从其“扎”死罪犯而不是“砍”死罪犯的行为看,甚至还不是菜刀,很有可能是屠宰牛驴的屠宰刀;二、官府对张记住和处罚只针对其杀人行为,而对其家里拥有屠宰刀之事一字不提。
据此可知,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的说法实为无稽之谈。
当然,如果这种说法确实存在过一段时间,我们就不要有那么多猜想了。十户可以一起做饭,大锅饭吃着也香。或者做一些不怎么需要刀具的,比如米面馒头这些用不着刀,炒菜需要切菜,这个没办法。切肉就算了,一年也吃不了几回肉。所以影响也不是那么大。(我没有开玩笑,真做到十户一把刀,还是能好好活下去的。)
不过这种事情也说明元人统治的严苛。这才是提问者所考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