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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什么?

不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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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太大,容易写的很理论化很空洞。举两个例子。

拜登赦免其子,作为一国总统,违反了对国民的承诺,违反法治精神,应当被谴责,甚至主动下台。但是其行使职权,被国民所接受(同意和接受是两码事),不会受到任何追究,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

你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乃至于整个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的组织模式来论证法治。但法治在生活中具体体现的形式其实就是两句: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两句还隐藏了一个后续,即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受追责。公民对照法律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不受追究。毕竟,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如果有了法,政府不敢用,公民不知道权利的边界,那么这个运行机制不能叫做完备的法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制度制定出来以后是一个死制度,因为一旦实施就有人要被追责,哪怕只是系统内的一个考核或者某个领导个人意见,有关机关就不敢依法行使职权;国家机关喜欢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捣糨糊,因为有时候即使完全依法办了,只要产生了伤亡等严重后果,即使最终没有追责刑事

副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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