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问反了。
吃动物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
此范畴我们就应该讲究一个原则: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有禁止人类食用肉类吗?没有。
道德有禁止人类食用动物吗?没有。
法无禁止,不违公序良俗,可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