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啊,那反过来,我要警察每一次抓人,传唤的时候,都必须有检察院提前下达的书面批文(必须整体提前打印,而不是可以事后填写的那种)(经评论区指正,应该能够赋予这个批文的应该是法院而不是检察院,因为法院和检察院受到的激励不一样),没有的都一律按照不明人士当街行凶入刑,当事人暴力反抗打死了也算正当防卫(本来就有人冒充警察,总不能不冒充警察就能防卫,冒充警察了就不能防卫吧),我就同意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
从犯罪经济学上来说,犯罪者是否犯罪的决策,取决于犯罪的收益,接受的惩罚,和犯罪的成功率……
进一步的,从法经济学上来说……
警察什么时候介入,对于犯罪者是否能够逃脱追捕没有影响,对于犯罪者的犯罪收益以及惩罚也没有影响,因此对于犯罪者的整体造成的社会损失没有影响……
虽然说我们可以轻而易举想象一个人当街杀人因为警察没有批准而不能及时介入的可能性,但事实上这种可能性能造成的影响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他逃不掉,实际上正常的犯罪者根本不会在预判自己会被警察直接发现的时候作案——大部分在逃的罪犯,不是因为警察走了程序而在逃的,而是打从一开始就没被发现行踪,因此,犯罪者会选择在不会被发现行踪的时候犯案,而不会在明知会被发现行踪的时候犯案,因此被发现行踪之后犯案又成功,这事情可以忽略不计了……
那么只有警察和民众之间的直接关系才会造成社会效益的影响,此时如果允许警察直接插手介入,则会因为腐败和滥权因素造成损害——单独强化一个袭警罪,只会扩大这种对于最终社会效益的损害,因此必须限制警察的行动以缩小这一损害……
编辑于 2022-07-17 03:03・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