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跟一个外国朋友聊天,突然想到这个话题,然后就问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他说很简单,就看执法者们是否把犯罪嫌疑人当做一个正常的普通人看待。
当初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还不以为然,觉得是句废话。经历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持续至今的司法实践及主动业余学习后,才深刻理解了这句简单回答之后的含义。
首先,无论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任何制度设计,立法、司法活动都离不开这些基本理念,更不可能违背。
在现代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的主体,与控诉人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奴隶社会或者封建社会的纠问主义诉讼模式下,打击犯罪是首要目的而忽视保护人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其本人被视为一项言词证据的载体,没有辩护的权利也没有平等的地位,也就不可能受到尊重。刑讯逼供也就司空见惯了。
在一个人权受到尊重,法治畅行的国度。站在大众视角,一个人被羁押并被起诉到法院定罪量刑最终受到刑罚,实际上是一个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