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从现状看希望不大,需要巨大的改变。
一个普遍有契约精神的社会,除了签订契约的甲乙双方自觉守约外,需要有严格执法的第三方仲裁力量。
这个第三方的存在意义,除了保证守约方利益外,还需要通过惩罚性措施让违约方,以及能了解到这件事的其他人认识到违约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从立法层面:守约方维权成本大,维权收益小;违约方违约收益大,被告风险小,即便被告了,违约成本也很低。
比如: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企业可以继续走法院程序,然后可能有一审、二审。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花时间,花精力,花钱,而这些可能是劳动者难以承担的。即便最后胜诉,基于填平原则,劳动者也只是获得了他本应获得的而已,这就使大量的劳动者在权衡付出和收益后选择自己吃亏算了。而目前对企业也缺乏惩罚性措施,这就使企业有更强的违法意愿。
比如:碰瓷诬告的,即便被诬告者经一系列审理最终无责,在判决过程中也会受到巨大的压力和负担,而最终获得的仅仅是原本的清白而已。对诬告者没有惩罚性赔偿,也没有惩罚性措施。这种事还要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
从执法层面:很多违法事实是显而易见的,甚至可以说是摆在明面上的,但是没有主动处理。
还是用劳动举例,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总计不超过36小时。社保要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劳动监督机构如果想查,可以说一查一个准。很多按标准给加班费的企业在加班时长上也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
碰瓷的,警察调节后让被碰瓷的人掏点钱了事的也不在少数。更别提“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了。
再看看没上升到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行政监管上的操作。监管部门执行的基本是“平事儿”原则。
之前在服务业工作,客人报警也好,12345,12315转过来的投诉也好,基本都是让企业出点血结案。十几年前刚入行的时候还见过警察把不讲理的投诉客人教育一顿,这几年都是压企业。
又比如:银行卡涉诈,储户被骗了钱,银行和银行职员被罚款,对其他储户加强管制。骗子赚了钱,监管机构收了罚款,然而被骗的储户损失了钱,银行和银行职员被罚款,被罚绩效,大量储户被限制额度甚至锁卡,最后啥也没解决。
如果作为权威存在的第三方仲裁力量如果自身都不能严格执法(法律是国家为社会制定的契约),那社会是不可能有契约精神的,因为违约的收益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