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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国家士兵被俘虏是耻辱,有些国家士兵被俘虏后释放会得到英雄般对待?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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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我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来看看什么才算被俘呢

区分投降敌人和被敌俘虏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被敌俘虏则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敌人前具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进行抵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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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看了一下评论,发现有的朋友理解偏了我的意思,所以重新精简一下答案。

我的重点并不在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投降罪。而是这样一个法条在这里所传达的一种价值,和所产生的一种威慑都告诉我们:

胜利重于生命,忠诚重于生命

并不能说这种观点就一定有问题,但正是这种价值观,绑架了那些想要保全自己生命的人,让被俘被看成是苟且偷生。

想活着又有什么不对呢?

我们为之努力的胜利,究竟是为了什么?

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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