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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真的都要皇帝批准吗?

崔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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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死刑审批权在皇帝这个事最早起于汉朝,以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为代表。且要求凡涉及到二千石官员的死刑,均要进行复核,以防错杀或滥杀。但是真正形成制度则是在隋唐。

隋朝时期增设了死刑复奏制度,囚犯执行死刑之前需要将案件呈报皇帝后进行三复奏后才能够处决。

而唐朝则对死刑的执行搞得更加的慎重,要求“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推事”、“九卿会审”对于一般的死刑案件,京师实行“五复奏”,地方实行“三复奏”,“十恶”之中恶逆以上罪行和部曲、奴婢杀主人类案件实行“一复奏”。且规定即使皇帝临时颁发了不许复奏的赦令,各地官员也不得停止复奏。尤其是贞观时期,已然搞得有些类似作秀了。贞观三年全国决狱死刑者29人,是历代最低。然后贞观6年决狱死囚390人,唐太宗便下旨让这些死囚回家过年,到期自己来京师报到归狱。结果到期之后这390人竟然一个不少全部到京城报到,唐太宗龙颜大悦之后就全部赦免了这390人。这也就是白居易诗中所吹捧的“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的贞观大治。当然后世历代不乏有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者悍然指出这尼玛不就是作秀么?(如欧阳修《纵囚论》:“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

到了宋朝也还是延续了死刑复核制度,真宗,仁宗时代短暂搞过全国范围的死刑三复奏,一般要求京中的死刑三复奏,地方死刑一复奏。

明朝则一直是死刑三复奏制度。

到了清朝又将三复奏改为一复奏。案件交由大理寺复核,将朝审改为秋审与朝审,将案件分为斩监候和斩立决两种。雍正年间又将案件结果划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只有“情实”可以进入执行死刑阶段,其余的须进行再一次会审进行复核。

所谓”情实”就是案情属实没有疑问,可以批准执行。而“缓决”则是案情存在疑点,一般就是发回重审

所谓的“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或可疑之处,属于满足从轻条款,一般可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而“留养承嗣”,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是体现新统治者慎刑的态度立场。但道光年又补充了如果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某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杀人者就不能适用上述制度的限制。

以古代正常一年有几千宗死刑需要呈批来计算,一般皇帝是没有这么好的精神一一批复的,不过是走一过场。如清朝皇帝用指甲在奏折上一划,横知竖议便了事。但是也备不住皇帝有时候会搞抽查。

比如《清稗类钞》记载清朝嘉庆年间有一宗奸夫入室反杀案,案情是某甲以赌债逼某乙去拿自己妻子和其通奸来抵偿赌债,乙与妻子商量被妻子坚拒,并引起了妻子警觉在床上准备利刃防身。其后一夜某乙引某甲入自家行奸,某乙自己在前开门引路,却遭其妻自卫一刀捅死。这案子地方官员判了妇人杀害亲夫要凌迟处死,结果嘉庆在复奏的时候说了句“好人诚难做矣”

甲欲要强,乙殆卖奸,甲不强则乙不卖,乙不卖则妇不杀,妇之杀甲,非杀乙也。乙之死,虽妇杀之,实甲杀之,不诛甲而诛乙之妇,可谓平乎?且未得奸夫主名,而即坐人以极刑,何以风示天下!使妇女知保全名节之可贵耶?宜以刑妇者刑甲,而旌妇以彰其烈,庶足蔽甲之辜而服乙之心。

就此着刑部下文让当地给改判了个无罪释放。

情况大概如上。古代的法律发展对死刑的管控是逐步严格也逐步慎重的。死刑复奏制度也是其中一个体现。

发布于 2023-01-09 13:31・IP 属地广东
magic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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