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在知乎里是大毒草,原因非常简单:躲在城市地下室里、没房没车的广大青年,他们很多是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失败者,他们痛恨市场经济,痛恨竞争,痛恨富人,他们梦想激进的极权革命来均贫富。
而哈耶克这本书,宣扬的就是市场经济、竞争、私有财产保护和背后的消灭革命。
中国40年改革开放之成功,就在于摒弃了哈耶克论述的那条“奴役之路”,走了市场经济之路。
纳粹德国的崩溃、苏联东欧的失败也在于走了那条“奴役之路”。
令人惊佩的是,哈耶克在1944年,几乎所有进步人士都看好苏联的时候就预言了苏联中央计划经济的失败。
当然,这本书也有很多缺点,比如,哈耶克提出了中央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存在的问题,却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有“为了反对而反对”之嫌等等。但是,这些并不妨碍他的历史地位,在经济学经典著作里,《通往奴役之路》与斯密《国富论》、马克思《资本论》和凯恩斯《货币通论》并驾齐驱。
哈耶克:“在人类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
凯恩斯:“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不论它们是在对的时候,还是在错的时候,都比一般所想象的要更有力量。确实,世界就是由它们所统治着。讲求实际的人认为他们不受任何学理的影响,可是他们已经是某个已故的经济学家的思想俘虏。……我确信,与思想的逐渐侵蚀相比,既得利益的力量是被过分夸大了。……不论早晚,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
只要思想存在,人类社会才能进步,人类文明才能存续,我们及我们的子孙才会有美好的未来。
第一,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在20世纪上半叶,世界刚刚经历过1929年至1933年的大萧条,又卷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灾难之中。当时,许多人对自由市场体制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怀疑,且对中央计划经济抱有这样或那样的幻想和憧憬,以至哈耶克不无感叹地说:“根据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见解,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才能最佳地利用自由社会中可以发现的自发力量。实际上,我们已经着手取消那些产生不可预知后果的力量,并对一切社会力量加以集体的和‘有意识’的指导,借以达到刻意选择的目标,来取代那些非个人化和匿名的市场机制。”
就是在那样一个历史背景中,哈耶克持之以恒地坚持认为,中央计划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的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生产,造成社会贫困;亦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诗人荷尔德林(F. Hoelderlin)所描述的那样“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第二,自由市场是迄今所能发现的唯一能达致参与民主的机制。
哈耶克指出,欧洲近代史证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方向是使个人从极权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法治下的自由社会。西方世界的兴起和近代以来科学的巨大进步,均是建立在个人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基础上的一种复杂的市场秩序的结果。
然而,哈耶克却发现,在德国纳粹极权主义魔影影响下,西方社会已经出现了逐渐偏离构成欧洲近代文明之基础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基本理念苗头,试图以极权主义的中央计划来取代经济的市场运行。哈耶克当时就警告说:“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以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
哈耶克论证道:“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就必不可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 哈耶克认为,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将会全面丧失。由此哈耶克认为,“如果‘资本主义’这里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
第三,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一点也不少。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的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马克思:“私有财产制度(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property)是给人以有限自由和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自由市场的演化,是我们所有民主自由(democratic freedom)演化的先决条件。”
哈耶克发现,许多人的理想是通过消灭私有财产来达到社会收入的平等,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哈耶克认为,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识。“虽然在竞争社会中,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然而,只有在竞争制度下,前者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
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
第四,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哈耶克:“只有在自由主义的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这一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a legal embodiment)”。
康德:“如果一个不需要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他就是自由的”。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明确地阐释了法治和自由二者的关系:“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这也意味着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主义。对于这一点,后来哈耶克曾专门论述道:“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
法治因而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制在公认为那种作为一般规则的正式法律,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人或是使任何人能够用国家的强权来达到差别待遇之目的立法。这即意味着,不是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相反,它是指国家的强制权力只能被用于事先由法律限制的情形之中,并按预先可知的将如何实用之的方式来行使。
第五,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且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the authority)在给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法治并不意指当权者或政府用法律作为手段来治理社会,即“rule by law”,而首先且必定是政府及其领导人先遵守法律;换句话说,法治首先就意味着政府本身和任何公民一样要受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宪法所约束,这才是“the Rule of Law”。
如果说在一个计划社会中并不存在法治,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动将不是合法的,也不是说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法律。这只是说,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运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制约。法律能够……使任何专断行动的意旨和目的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政府机构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该机构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是,其行动肯定不是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但这与法治没有任何关系。
第六,“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哈耶克不主张经济活动中的“自由放任”(即“laissez faire”)。在《通向奴役之路》第一章中,哈耶克就明确地指出:“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基于某种经验主义的粗略法则的顽固态度,而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
哈耶克一生并不主张无政府主义,更不是主张政府在管理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上无所作为。哈耶克还特别批判了那种主张“自由放任”原则的人的一个糊涂信念:“这种信念认为自由主义的典型态度是政府的无为。提出政府应当或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这个问题,这整个就提错问题了,而‘自由放任’一词,是对自由主义政策所依据的原则的非常模糊不清和常引起误导的一种描述。
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要有所作为,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政府应当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
哈耶克指出:“竞争要得以运行,不仅需要组织起来某些足够的建制(adequate organization of certain institutions),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等等(其中有些是私人企业所从来未能提供的),而且尤其依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要维系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哈耶克看来,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构架应当是:在政府遵守预先制定的规则下订立并依靠规则来管理和治理社会,而让个人和企业在市场机制中自由地参与竞争,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用这种知识为依据来制定自己的计划。这才是一个良序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第七,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哈耶克讨论了在当时欧洲乃至全世界所出现的“以民主手段实现并维持社会主义的”的思潮,认为这只不过是“最近几代人的一个伟大的乌托邦,不仅不能实现,而且为之奋斗还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东西,以至于现在对其抱希望的人中几乎无人会接受这样的结果”。哈耶克指出,民主并不是最高的目的,而是“达致这一更高目标的手段”,“是一种保障国内和平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设置(a utilitarian device)”。
哈耶克还警告说:“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以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和由教条主义多数所支配的政府统治之下,民主政府可能和最坏的政府同样暴虐。”因而,哈耶克相信“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成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
尽管哈耶克并不认为民主是现代良序社会的最高目的,且民主也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因而主张“不要把民主奉为神灵”,但他绝不是说民主不重要。哈耶克相信,“只要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条被限制在大多数人通过自由讨论而能达成一致的那些领域中,民主政府便能成功地运行”。
最后,80年过去了,哈耶克的思想已经深深地存在于我们的现实世界中,影响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让我们必须相信,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这本《通向奴役之路》就有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