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一下大洋彼岸的美国刑事侦查人员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有一本非常知名的美国刑事审讯教程,即《刑事审讯与供述》,(
已经提到的英鲍审讯手册)这本书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引进翻译,且公开出版了。书中有一段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口供对于犯罪侦查的重要性(粗体为引用者所加,并重新分段):关于审讯犯罪嫌疑人,有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因素,即无论警方具有多么先进的科学技术辅助侦察手段,或者经验丰富的侦察人员,或私人性质的安保调查人员,许多犯罪案件还是只能通过审讯来解决。在许多类型的案件中,如果取消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机会,侦查工作的进程将会被严重影响。
例如,在一起残忍的夜间强奸案中,一名妇女在深夜被犯罪分子拖进一条小巷中强奸。如果她无法精确地描述攻击他的罪犯的特征而只能作一般性描述(白人或黑人,高或矮,穿着一件外套或没穿外套,衬衣是蓝色还是白色,等等),那么将没有办法能合法地确认某个在案发现场附近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这起强奸案的罪犯,除非通过询问和审讯程序。
因为,仅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对罪犯的一般性描述相符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达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让其接受强制性的法医鉴定所要求的合理根据。与此类似的是,在那些涉及多名有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机会对犯罪嫌疑人(们)进行审讯,那么这些案子常常会成为悬案。
在这个基础上,这本书提供了种类繁多的讯问(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针对证人和其他信息提供者)手法,来撬开被审问者的嘴,以获取审讯者需要获取的信息。
书中很多的技巧和这个问题下的其他回答中的一些内容是不谋而合的。这里可以列举一些审讯技巧:
- 在审讯前,将嫌疑人留在审讯室内五分钟,这样在进入审讯室时,可以打断陷入沉思的嫌疑人,从而使嫌疑人有所慌乱,减少心理戒备和准备;
- 减少审讯室内的一切装饰,不挂画、饰品,没有任何零散物品,不开窗户,如果有窗也要让被审讯者背对窗户,采用直背硬椅,尽一切努力使嫌疑人无法以转移注意力的方式维持心理对抗;
- 审讯时面对被审讯者的否定和申辩应当立即打断,这样有助于使有罪的嫌疑人改变策略,从单纯否定改为避重就轻,从而打开突破口;
- 避免叙述时立即做笔录、审讯前吸烟喝酒、穿着警服审讯、使用可见的录音录像设备或在安装单面镜的屋内审讯,以避免提醒嫌疑人供述带来的司法后果和增加对审讯者的敌意;
- 动用恭维、开脱、同情、谴责同案犯、承诺宽大等方式,使被审讯者的思维从司法后果上转移开来,减少对审讯者的敌意;
- 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对初犯、轻罪犯,通过渲染犯罪后果,使嫌疑人相信或起码暂时相信,当前的认罪后果微不足道,因为这让他们躲过更严重的麻烦;
- 审讯完成后尽快做成书面口供并由嫌疑人签字,避免过夜后翻供、后悔;
- 有选择地控制对被审讯者展示的证据,避免让被审讯者了解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多寡,通过夸张信息不对称(“我们有的是其他办法搞清楚/给你定罪”)加大对被审讯者的精神压力;
- 如果在询问后讯问的,突出两者的态度区别,前者轻松后者严肃,并在审讯开始以小事供述的问题作突破口,展现对审讯的掌握,如使用“关于那5000块钱的事情你说的不完全是实话”之类的开场白;
这只是书中所指出的一部分技巧,实践中,中国法律对审讯过程的规范更加宽松,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的审讯手法更加多样。实际上,从这个问题下的一些回答看,一些侦查人员已经把一些审讯说辞代入日常生活中了(“没有问题不会随意拘传”、“老实交代可以争取宽大处理”)。
所以实际上,真的能够做到审讯过程中完全沉默,在合法框架内很多时候是没有任何办法的。但是,实践中基本所有被询问、讯问的人都会开口,而一旦开口回应了问题,就已经大大降低了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难度。
所以,某种程度上的最优解是保持沉默或严格限制回答的内容,尽可能用是否来回答部分问题,或者以自己的句式来回答,而不是从讯问者的选项中挑选回答。做成的文字口供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允许嫌疑人和证人改正、补充,或者也允许自行书写文字材料。
需要注意,本回答并不是鼓励对抗侦察,实践中既有避暑山庄事件的先例,又有部分公司以内控、合规部门为名,对员工使用刑事讯问手段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知晓如何应对讯问和个人在讯问过程中的权利是必要的。
在私营公司中,面对审讯的应对应当更加谨慎。面对内部人员的“审讯”时应当牢记员工手册规定,确认是否可以拒绝回答,以及在审讯过程中有权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明确拒绝公司人员查看微信记录(见民法典人格编)。员工手册规定拒绝回答即应当被开除的,可以检查员工手册制定过程是否合规,或者是否违反民法典人格编规定,进而提起仲裁或诉讼。
当然,对于公务人员案件和非法刑讯的情况,本回答显然是不能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