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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有民主的弊端在哪?

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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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改程序太困难。

美国人常说,国父们 (founding fathers) 建国之初就预见到了社会将逐渐变迁,任何宪法都无法永久适应社会,所以设置了修宪条款。但是事实上美国修宪的条件极其困难,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提出宪法修正案,然后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

在当代的选举政治情况中,修宪案取得如此程度的支持可以说是极端的困难。特别是美国国会议员比较代表地方政治,党派约束力较弱,而且每个州的政治环境、立法院传统和规则都有所不同。所以事实上修宪案极为少见。结果就是「事实上的修宪案」总是由司法机构来作出。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常常是对宪法的解释,许多重要的判决事实上就是对宪法的修改。比如美国著名的宪法第十八修正案,是禁酒令。在当时需要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才能在联邦范围内禁止酒类。而现在对很多毒品和药物的管制,比如联邦政府 1970 年通过的「管制物质法」(CSA,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就直接通过法律(而非宪法修正)管制了许多类型的毒品和药物。而使得这类法律合宪的最高法院判决,本质上就是宪法修正。

为什么说这是缺陷?

1)程序不正义。

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而非立法机构。其职权中也没有明确列明最高法院可以因为社会的变化而改变对某法律的解释。

最高法院内部,九个法官中,有人认同所谓「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 的概念,也就是说宪法的意义应该跟随时代的变迁。比如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残酷和非常的惩罚」可以用来废止死刑。而另外的法官,比如斯卡利亚,则认为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在对宪法的解释上应该奉行原旨主义。也就是说,既然在 1791 年第八修正案通过时,根本没有人提到废除死刑,那就应该认定宪法并第八修正案不关死刑任何事。

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利,本来就是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自我赋予的。而这个自我赋予的权利,这些年来不断的扩张,怎么样也有些师出无名的感觉。

2)不民主。

九个最高法院法官都是终身任命,并且在职时间非常的长。确实,终身任命原本的意义就是防止民意过于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但是恐怕宪法制定时,没有人预见到最高法院的权利边界会扩张到如今的程度。

今天美国的政治情况就是,最高法院九个人,只要五个人合起来,权利就可以说远远大于总统。最高法院一经裁判,要想推翻只有两条路。1) 是取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还有四分之三的州立法院多数。2) 是等,到了法官退休的时候,如果你的党派刚好取得了参议院多数,还占了总统一职,就可以任命新的法官。到时候如果法官上任后,加起来有五名法官同意,则可以推翻先前的判决,以达到事实上的修宪效果。

虽然最高法院的权利更多被用在否决法案,但对联邦和州的法律的否决和限制权,实际上就是立法权。否决在婚姻上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就是一个例子。亚利桑那州的公费资助选举计划,是在州内爆出重大政治腐败丑闻后通过的州政府法律,也被 McComish v. Bennett 就判决为违宪。另外比如 Thomas 法官长久以来对于匿名政治献金的支持,如果成为了法院多数的意见,实际上就是针对政治和选举机制的重大立法。

当然,多数美国人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时,已经认同了同性婚姻。美国国会的僵化也可以另外阐述,但是无论如何,九个人,1)没有通过选举,从人民直接得到合法性,并且 2)任期动辄长达二三十年,无疑是对民主和问责制的极大限制。

3)带来政治后果。

法律的通过,都要考虑是否有可能被最高法院否决。本身法律的通过就耗时耗力,通过后又要在司法上进行长达数年的斗争,过程中担惊受怕,充满不确定性。而普通法系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所有法律都初审法院开始就可以发出禁止令 (injunction),所以上诉过程中常常法律会被推后生效。

在美国的总统制体系下,所有的法律都需要国会两院以及总统的许可。重要的改革,比如奥巴马的「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 真是要靠天时地利人和,才能在 2010 年取得两院的多数以及总统许可。其中参议院还需要 60 人多数,来终结冗长发言 (filibuster)。但是法律通过之后依然要历经数年的司法斗争,才能确立合宪,而且法律的重要部分 (withholding medicaid spending) 依然被法院否决了。

有人说,任何政体都是问责 (accountability) 和效率 (efficiency) 的权衡。但是美国这样的司法挑战过程既没有问责,也没有效率。法官一经任命,不对任何人负责,除非被弹劾。但是对法官的弹劾从美国宪法确立到如今还未有先例。这样的政治程序,可以说降低了政治效率。

KH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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