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学生被前男友杀害藏尸一审宣判,凶手被判死刑当庭上诉,如何理解这一判决?上诉结果可能如何?
- 78 个点赞 👍
大概率是维持原判的。
但分析案件之前忍不住先插一句,既然还没分手,为啥要接受家里安排的相亲?既然都打算去相亲了,为啥不先分手断干净?
如果提前断干净,而不是恋爱期间又跑去相亲的话,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林某强与被害人李某(女,殁年22周岁)于2018年通过网络认识,2022年底确定恋爱关系。
后二人因感情纠纷于2024年8月底分手。林女士表示,安庆农村有“定亲冲喜”的风俗。“我就想看着女儿穿婚纱,成个家,就开始给他物色男朋友。”
2024年6月,她开始给女儿安排相亲,李群和林伟强由此分手。
8月,李群认识了一位有正式工作的男生。
10月1日,双方互见了家长……
图源网络,侵删 当然,女方的这种奇葩操作无法成为凶手辩护的理由。
一审定罪是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是死刑,从报道披露的作案手段、犯罪情节来看,也确实是罪有应得。
首先,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林某强因感情纠纷心生杀意后,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提前购买三棱军刺、电击枪等凶器,还以“处理网店资金”诱骗李群至出租屋,从准备工具到设计诱骗,全程精心谋划,非激情犯罪。
其次,藏尸灭迹且无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作案后林某强开空调藏尸、丢弃物证、连夜潜逃,庭审不认罪认罚,甚至翻供,都是量刑无法从宽甚至从重的红线。
图源网络,侵删 二审大概率是维持原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简单说,林某强上诉,二审法院最多维持死刑,或改判更轻的刑罚(无期、有期),绝不会判得更重,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上诉反而吃亏”的情况。【不过已经判死刑了,也无从可加了】
但“不加刑”不代表“能改判”,改判的前提是一审判决有问题,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适用法律错误,而本案显然不满足。
从本案实情来看,林某强上诉翻盘基本无望:
第一,没有推翻一审认定的证据基础。
本案有林某强供述(侦查阶段8次笔录均承认杀人)、现场监控(李群进入出租屋的画面)、物证(丢弃的手机、作案工具)、尸体鉴定(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还有证人证言佐证两人分手事实,证据环环相扣,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第二,无任何法定从宽情节。
刑法中能让故意杀人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林某强一个都没有——他是被抓获而非自首,没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杀人更是蓄意为之,和正当防卫毫无关系;即便他辩称“感情纠纷引发”,但感情纠纷从来不是故意杀人的从宽理由,更不能成为脱罪借口。
第三,不符合死刑缓期执行条件。
很多人分不清“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死缓的适用前提是“罪行极其严重,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比如有自首、悔罪、家属谅解等情节。而林某强既无悔罪,也未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李群母亲明确放弃民事赔偿只求偿命),完全不满足死缓条件,二审自然没有改判空间。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法途萤光 - 60 个点赞 👍
一审判决罚当其罪,犯罪分子死有余辜。
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来看,其有计划地购买军刺、电击枪等作案工具,杀人意图坚决,预谋充分。从案件细节来看,被害人激烈反抗后,被告人仍持续扼压其颈部,直至其口鼻流血,且在被害人停止反抗后仍未停手,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残忍性。实施杀人犯罪后,又将尸体藏匿,调低空调温度以延缓腐败,并丢弃被害人随身物品及作案工具,企图毁证灭迹,主观恶性极深。其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一个年轻的生命,更对被害人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且林某强的行为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反社会人格特征。在恋爱关系中长期依赖被害人生活,屡次以自残、威胁等方式索取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支持。而在庭审中,其所谓“想重新做人、孝顺被害人父母”的陈述,恰恰暴露出极端无耻、缺乏道德感的人格缺陷,符合反社会人格者惯用的情感操控模式,也反映出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严重认知扭曲。这种寄生生存、情感勒索、暴力倾向等稳定行为模式,所谓“改过自新”缺乏实质性支撑,仅是庭审中的策略性表达。因此,该被告人改造价值有限,重归社会的可能性极低。
同时,现代刑法不仅关注犯罪人的改造,更强调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手段如此残忍、后果如此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若不对罪犯处以极刑,将严重削弱刑罚的报应正义功能,也无法回应被害人所遭受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对本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在刑法上罚当其罪,也对被告人具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本案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极低。一方面,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吻合,对杀人事实并无争议空间。在量刑方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等法定要件后适用死刑,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死刑适用司法解释精神。此外,被告人的行为已触及社会公众对暴力犯罪的认知底线,若二审轻判,必将引发司法公信力危机。
我们期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让正义以最清晰的方式得以彰显——并非所有错误都有改正的机会,有些罪行,必须用最严厉的刑罚宣示其不可饶恕。
查看全文>>
求解 - 5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查看全文>>
茶哥反鸡娃 - 0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小来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