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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一女子怀疑男友出轨将其持刀将其捅伤,判刑一年多,你怎么看?

爱吃炖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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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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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5年6月15日,江西景德镇女子‌秦某‌因怀疑男友‌谭某‌出轨,在争吵中持刀捅伤其腹部致‌重伤二级‌(肠外露),后主动施救并报警。2026年1月9日,昌江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2,广东女子,因为前男友一再拒绝复合,遂购买刀具,有预谋实施犯罪,将男子面部,耳部,脖子,划伤伤口累计有10~15厘米,构成轻伤一级,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下达后,女子依然不依不饶,继续纠缠前男友,并打电话威胁。

    法官化身知心大姐姐,对女子进行心理疏导。女子父亲感激涕零,大赞司法有温度,拯救迷途少女。

    3,湖北女子与丈夫到自己哥哥家吃饭,饭后饮酒过量的丈夫和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酒醒后的妻子突然想起,在哥哥家发生性关系,传说会影响哥哥家的运气。一时怒上心头,拿起剪刀剪掉了丈夫的命根子。

    事后女子被行政拘留,并罚款200元。

    4,河南女子因为家庭纠纷,开叉车故意撞倒丈夫后,又驾车压断丈夫双腿。后来丈夫在入院治疗期间因为溶血问题死亡。

    鉴于女子认罪态度良好,最后以“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两个月。

    5,上海女子将醉酒男友踹下河致死事件。

    基于男子有游泳技能、酒后精神状态尚可、女子供述“没想到他会死亡”“以为他会自己爬上来”,所以裁定女子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上海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是女子因为催男友回家未果,一时激愤,产生杀人动机,是故意杀人罪。结果被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对比案例:

    1, 女子因为打电话要丈夫接其回家,丈夫未接,回家就大发雌威,扇了丈夫几耳光,大姨姐看出女子打丈夫耳光是常态,劝阻了几句。可能因为大姨姐在场,挂不住面子的丈夫也回打了一耳光。导致妻子耳膜穿孔。结果构成“轻伤二级”,妻子不顾夫妻情分,报警起诉,让丈夫拘役6个月。

    2,男子因为前女友拒绝退还财物,和前女友发生争执。在打斗过程中,撕光前女友衣物。以“强制侮辱罪”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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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尘破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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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正常,为什么不换个角度想想呢?女性等于包税人,那个啥等于奥斯曼帝国,帝国给包税人一些治安和法律上的特权,这有什么奇怪的。

    高赞有一个合订本,统计了类似的案例,可以说触目惊心,就这种判罚的力度,说难听点就是鼓励女性在高法抗的加持下,率先出击。

    但这么搞,除了把男性在这些事情上的回旋余地无限的压缩,激化出更恶劣的事件之外,对于社会没有任何好处,既没有警示作用,也起不到什么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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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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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话,刑期约为3-10年。这个女子被从轻判处1年10个月的话,已经属于基准刑以下的判罚。

    我截了几张图片上传不成功,简单引用下新闻中报道的案件情况:

    判决文书显示,2025年6月14日晚,女子秦某回家发现男友谭某未在家中,多次电话联系谭某未果后,秦某出门与朋友吃宵夜,期间大量饮酒至次日凌晨回家。2025年6月15日早晨,秦某发现谭某仍未归家,疑心谭某出轨。上午9时左右,谭某饮酒后回到家中,二人因谭某彻夜未归之事发生争吵,秦某质问谭某是否出轨,谭某没有否认
    争吵过程中,秦某从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来到客厅,用刀威胁谭某,见谭某无动于衷便用刀捅向自己腹部企图自杀未果,谭某见状上前抢刀,在双方争夺水果刀时,秦某连捅谭某腹部两刀。事发后,秦某用浴巾为谭某包扎伤口,并拨打120报急救。据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回忆,现场一片狼藉,地上有大量血迹,谭某肚子上明显有两个刀口,两个刀口均明显有腹部软组织及肠外露。急救人员现场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后通报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报警,后出警人员在医院将秦某传唤到案。
    经鉴定,谭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事后,秦某家属赔偿谭某经济损失18万元,谭某对秦某予以谅解。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前往医院救治被害人,在明知120急救中心报警的情况下留在医院等待处理,并未主动选择逃离现场,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备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从新闻中所载判决书描述来看,该女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存疑,还存在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性。该女子原意是用自杀来威胁受害人,受害人与其争夺过程中,被其捅了两刀,这不一定是“故意伤人”。

    该女子存在救助被害人+自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诸多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最终让法院从轻判罚。这个案子基本无太大争议,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来“上海一女子将男友踹入河中,且不管不顾的离开几分钟,致男友死亡”,最终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5年多的法院指导案例。

    新闻学继续立功哈,新闻标题和案件情况严重不符。这名受害人应该不是“饮酒”,而是“醉酒”状态。饮酒和醉酒可不一样,喝一杯啤酒和喝一斤白酒都是饮酒,但对人的影响搁着天和地。

    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红酒+啤酒+第2场+啤酒,这人是“酒神”?
    认定是否为故意犯罪,应当观其行,而不是听其言

    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太过草率,专家付其说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积极避免危害结果,但本案的罪犯在将人踹入河水中后,不管不顾的离开了几分钟,使得受害人失去了最佳的救援机会,一个人窒息溺死,需要几分钟?

    宁见法官,不见法医,无法张嘴说话的时候,就会失去了话语权。我不清楚为什么检察院撤回了抗诉,但那个冰冷河水中逝去的人,或将永远不能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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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露无殇做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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