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一女子怀疑男友出轨将其持刀将其捅伤,判刑一年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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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出轨,就可以拿刀子往男友肚子捅?万一捅伤脏器,不就出人命?真不知道为什么如此轻判。要是男的这样动刀子,试问还会这么判吗?
前段时间铁道法院知心姐姐事件,看来不是个例。存在大量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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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6月15日,江西景德镇女子秦某因怀疑男友谭某出轨,在争吵中持刀捅伤其腹部致重伤二级(肠外露),后主动施救并报警。2026年1月9日,昌江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2,广东女子,因为前男友一再拒绝复合,遂购买刀具,有预谋实施犯罪,将男子面部,耳部,脖子,划伤伤口累计有10~15厘米,构成轻伤一级,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下达后,女子依然不依不饶,继续纠缠前男友,并打电话威胁。
法官化身知心大姐姐,对女子进行心理疏导。女子父亲感激涕零,大赞司法有温度,拯救迷途少女。
3,湖北女子与丈夫到自己哥哥家吃饭,饭后饮酒过量的丈夫和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酒醒后的妻子突然想起,在哥哥家发生性关系,传说会影响哥哥家的运气。一时怒上心头,拿起剪刀剪掉了丈夫的命根子。
事后女子被行政拘留,并罚款200元。
4,河南女子因为家庭纠纷,开叉车故意撞倒丈夫后,又驾车压断丈夫双腿。后来丈夫在入院治疗期间因为溶血问题死亡。
鉴于女子认罪态度良好,最后以“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两个月。
5,上海女子将醉酒男友踹下河致死事件。
基于男子有游泳技能、酒后精神状态尚可、女子供述“没想到他会死亡”“以为他会自己爬上来”,所以裁定女子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上海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是女子因为催男友回家未果,一时激愤,产生杀人动机,是故意杀人罪。结果被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对比案例:
1, 女子因为打电话要丈夫接其回家,丈夫未接,回家就大发雌威,扇了丈夫几耳光,大姨姐看出女子打丈夫耳光是常态,劝阻了几句。可能因为大姨姐在场,挂不住面子的丈夫也回打了一耳光。导致妻子耳膜穿孔。结果构成“轻伤二级”,妻子不顾夫妻情分,报警起诉,让丈夫拘役6个月。
2,男子因为前女友拒绝退还财物,和前女友发生争执。在打斗过程中,撕光前女友衣物。以“强制侮辱罪”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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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话,刑期约为3-10年。这个女子被从轻判处1年10个月的话,已经属于基准刑以下的判罚。
我截了几张图片上传不成功,简单引用下新闻中报道的案件情况:
判决文书显示,2025年6月14日晚,女子秦某回家发现男友谭某未在家中,多次电话联系谭某未果后,秦某出门与朋友吃宵夜,期间大量饮酒至次日凌晨回家。2025年6月15日早晨,秦某发现谭某仍未归家,疑心谭某出轨。上午9时左右,谭某饮酒后回到家中,二人因谭某彻夜未归之事发生争吵,秦某质问谭某是否出轨,谭某没有否认。
争吵过程中,秦某从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来到客厅,用刀威胁谭某,见谭某无动于衷便用刀捅向自己腹部企图自杀未果,谭某见状上前抢刀,在双方争夺水果刀时,秦某连捅谭某腹部两刀。事发后,秦某用浴巾为谭某包扎伤口,并拨打120报急救。据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回忆,现场一片狼藉,地上有大量血迹,谭某肚子上明显有两个刀口,两个刀口均明显有腹部软组织及肠外露。急救人员现场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后通报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报警,后出警人员在医院将秦某传唤到案。
经鉴定,谭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事后,秦某家属赔偿谭某经济损失18万元,谭某对秦某予以谅解。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前往医院救治被害人,在明知120急救中心报警的情况下留在医院等待处理,并未主动选择逃离现场,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备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从新闻中所载判决书描述来看,该女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存疑,还存在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性。该女子原意是用自杀来威胁受害人,受害人与其争夺过程中,被其捅了两刀,这不一定是“故意伤人”。
该女子存在“救助被害人+自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诸多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最终让法院从轻判罚。这个案子基本无太大争议,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来“上海一女子将男友踹入河中,且不管不顾的离开几分钟,致男友死亡”,最终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5年多的法院指导案例。
新闻学继续立功哈,新闻标题和案件情况严重不符。这名受害人应该不是“饮酒”,而是“醉酒”状态。饮酒和醉酒可不一样,喝一杯啤酒和喝一斤白酒都是饮酒,但对人的影响搁着天和地。

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红酒+啤酒+第2场+啤酒,这人是“酒神”? 认定是否为故意犯罪,应当观其行,而不是听其言 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太过草率,专家付其说,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积极避免危害结果,但本案的罪犯在将人踹入河水中后,不管不顾的离开了几分钟,使得受害人失去了最佳的救援机会,一个人窒息溺死,需要几分钟?
宁见法官,不见法医,无法张嘴说话的时候,就会失去了话语权。我不清楚为什么检察院撤回了抗诉,但那个冰冷河水中逝去的人,或将永远不能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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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露无殇做法师




